书城历史旧制度与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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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行政司法与公职人员豁免是如何在旧制度体现的

行政司法与公职人员豁免是如何在旧制度体现的

法国的普通法庭在欧洲范围内对政府的依附性最小,法国也是使用特别法庭最多的国家。两者的关系比我们想象的要密切得多。法国国王实际上无权左右法官的命运。国王根本无权擅自开除、调遣法官,甚至无权照例提拔他们。简言之,无论是出于野心还是畏惧,国王都无法掌控他们。很快,国王开始将他们的这一独立性看作他行使意愿障碍物。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国王不得不否认法官们对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国王出于一己之私,创建了一个更卑顺的普通法庭,为自己的事情提供道貌岸然的公正,免受现实困扰。

德国的部分地区,普通法庭从未像当时的法国法庭一样独立于政府,对此无任何防范措施致使行政公正从未实现。国王已凌驾于法官之上,他根本不需要像所谓的法国行政法官一样的代理或委托。

如果你不厌其烦地阅读君主制最后一个时期颁发的一些国王敕令和公告以及当时御前会议的命令,你会发现一旦政府作出决定,很少有不指出,由于此决定所产生的争议或诉讼应当排他性地提交给总督或御前会议处理。国王陛下还特别命令,任何可能因法令执行产生的争议,或任何基于该法令而产生的争议,均由总督裁决,然后上诉御前会议。禁止任何法庭和法院自作主张宣判。”这是当时的例行文书格式。

在与古代法和古老惯例相关的案例中,因没有采取任何防御措施,御前会议定期以所谓的“调案”为由进行干涉。因此,涉及政府的案例就会由普通法庭移交御前会议进行司法裁决。御前会议的记录充满了引起这个特殊过程的法令。日积月累,例外变成惯例,事实变成理论。这就成了一个既定的规则。虽不是法律,但是已深入人心,成为他们管理国家的座右铭:凡涉及公共利益或由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案例并不属于普通法庭管辖。普通法庭只能判决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案件。对此我们束手无策,却已成准则,法国的旧制度就是这样的。

当时,大多数有关税收的争议归总督或御前会议审理。由此制定的条例同样适用于所有与交通、公共运输、大路路政、内河航运等相关的纠纷。从广义上说,凡是与公共权力相关的案例,他们都有兴趣在其被提交给行政法院之前取代行政法院管辖之。

总督无限制地扩张这一特殊管辖权。他们提醒财政总监,同时也刺激御前会议。其中的一位总督给出的调案理由值得一提,他说,“正式法官受限于既成的法规,要求他处罚违法行为,但御前会议通常能出于实用目的灵活运用这些规则。”

为坚持这一原则,总督和御前会议通常会管辖一些与公共行政关系不大或根本没有关系的案件。例如,一个贵族和他的邻居发生纠纷,对法官的裁决不满意,上诉至御前会议。一位被问及此案的总督如此回答说:“尽管此案只涉及个人利益,其司法管辖权归普通法院,但只要国王愿意,他可以无需理由地在任何案件中设立管辖权。”

通过调案,用暴力行为扰乱和平的下层百姓通常便被交由总督或警队队长裁决。当因粮食价格暴涨而导致暴乱频频爆发时,调案便经常发生。当地行政长官精心挑选一些有知识的人作为当地刑事诉讼议会中的代表。我发现这种方式经常裁决农民做苦役,甚至判罚死刑。直到在十七世纪末,由总督裁决的刑事案件仍然普遍存在。

近代法学家确信,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行政法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他们说:“之前,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合而为一的。而自划定界限后,二者各自恢复了其适当的法律地位。” 为了适当地理解这些学术权威所说的进步,我们必须牢记:在法国旧制度下,尽管司法权曾多次超越了其权力的自然领域,但它并没有达到该领域的巅峰。倘若有人只看到这个现象的一面而脱离了另一面,那么他的视角是不完整的、扭曲的。有时法院批准发布行政法规,这明显超过了法院的管辖权。在另一些时候,法院却被禁止审判真正的私人法律诉讼,尽管这会将法院排除在他们真正的管辖范围之外。的确,法院不具有行政权力,而法国的旧制度却承认法院有这种权力,这是不合理的。同时,我们看到行政部门频繁侵犯当然归属法院管辖的领域,法院却不闻不问,其实这样做更危险。因为法院干预行政事务只会影响办事效率,而政府干预法院致使人民迂腐,使他们要么暴动、要么臣服。

过去六十年中,在法国被永久确立的九部或十部宪法中,其中一部明确指出,普通法院不可以审判任何政府官员,事先授权的除外。这一条款是一个精心安排,因此,人们在推翻这部宪法时,特地把这一条款从其废墟中分离了出来,使其免受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影响。行政官员们习惯性地援引这一条款,认为其将他们置于这一特权之下是一七八九年的重大成果之一。然而,关于这一点,他们经常理解有误,因为,和现今一样,旧君主专制下的政府竭力保护政府官员免受困扰,让他们避免像普通市民一样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力。两个时期的政府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法国大革命之前,政府只能通过不正当的、人为的手段保护其政府官员,然而,大革命之后,政府依照法律有权批准政府官员违背法律。

旧制度中,法院要想起诉中央政府的代表时,御前会议会发布一道命令,将被诉之人从法官手中带走,移交给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受理。因为,就如当时一位行政法院成员的记录,若普通法庭法官对受到抨击的行政官员有异议,王权就会受到牵连。这种案例绝非偶然而是时有发生,这些案例涉及政府要员,也涉及最平常的官员。只要和政府稍微有点联系就无所畏惧。道路桥梁工程局有一名督查徭役的工头被一名受虐于他的农民指控。委员会受理此案,总工程师秘密致函总督:“的确,该工头理应受到谴责,但是不能让此案任其发展。因为对于道路桥梁工程局而言,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院不听取也不受理该农民对工头的控诉。一旦开了先例,公共工程就会受到种种控诉,在这些诉讼中,公众对于政府官员的怨气自然就会上升。”

另一案例牵涉一位承包商,他拿了邻居地里的物资,总督亲笔致信总监:“我无法解释清楚将政府承包商移交普通法院审理将会怎样地损害政府部门的利益,因为普通法院的法规与政府的法则永远背道而驰。”

尽管以上文字毫无疑问写于一个世纪前,但是很像出自我们现在的政府官员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