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面对环境危机引发的全方位的理性反省,以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为标志,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指出,由于农药和杀虫剂污染了河流、湖泊、地下水、土壤以至森林和“绿色地表”,并经过动植物的“生物浓缩”在食物链中引发中毒和死亡的连锁反应,进而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卡逊那惊世骇俗的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生产与经济部门的猛烈抨击,而且也强烈震撼了社会广大民众。“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报纸或书刊,几乎找不到‘环境保护’一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在那时并不是一个存在于社会意识和科学讨论中的概念,大自然仅仅是人们征服与控制的对象,而非保护并与之和谐相处的对象。长期流行于全世界的口号是‘向大自然宣战’‘征服大自然’。卡逊第一次对这一人类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卡逊被看做是环境保护运动的先驱,在国际社会获得了极高的评价。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勒特·哈丁发表了《公有地的悲剧》。哈丁记述了在一块公共的牧场里,牧民每增加一头牲畜,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但牲畜的增加必然给牧场的草地带来损失。牧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拼命地增加牲畜数。结果,草地因过度放牧而衰竭,“公有地”在人们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过程中走向灭亡,悲剧因此诞生。哈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失去法律和伦理对人类行为的制约,那么人类的盲目竞争必然导致公有地受到灾难性的破坏。
1969年,再版的奥尔多·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向人们展示了这样的观点:人类不是自然的征服者,而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系的一员。在人与自然这个共同体中,人类应该遵循人与大地以及人与依存于大地的动植物之间关系的伦理规则。《沙乡年鉴》成为环境主义运动的思想火炬,被称为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
伴随着哲人们一部部关于环境问题论著的诞生,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世界环境退化,既威胁人类生存,又威胁其他生命在地球上的生存,人类环境系统危在旦夕。为此,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的价值观,并从生态良心、生态道德的角度重新思考问题。
合理维护海洋权益
合理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依据是国际海洋法,即通常所说的海洋法。1982年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最丰富的海洋法典。这部国际大法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地规范,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是世界范围内海洋事业迅猛发展,也是以资源为核心,各国竞争众多自身海洋权益日益激烈的一段时间。国家间的双边互动方式首先是建立在领土相关、种族相关、文化相关、利益相关上的,出现了双边互动、多边互动、全球联动等多种国家关系和伦理意蕴。领土相关是国家互动的最古老方式,也是最经常的方式。双边互动的伦理意义体现在国家之间“平等性”“互助性”的道德原则的建构与实践上。多边互动的伦理意义体现在国家之间“融合性”“规制性”的道德原则的建构与实践上。“融合性”体现在一方可以以另一方为对象开展协作性活动。“规制性”则体现在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展开竞争。理查德.N.哈斯认为,国际关系领域可以更好地被理解为一个政治、经济和军事市场,在“市场”中时时出现关系多样、变化不断的不确定现象,规制则是要求对外政策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中寻求建立政府和别的行为体之间更稳定的关系,规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
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为了切实行使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如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8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全球联动的伦理意义体现在全球性的共和性、归一性的道德与机制建构中。国际政治权力、国际法、国际政治伦理是组成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内容,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发展,国际政治伦理在国际舞台上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国际政治伦理学已开始作为政治学理论研究范畴下的国际关系学与政治伦理学综合交叉的边缘分支学科而被世人公认和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善”。按照《超越国界的责任——国际政治伦理学的限制与可能》一书的作者哈佛大学教授霍夫曼的观点,国际政治伦理是用道德伦理的手段来实现国际社会必善的一种政治艺术。霍夫曼认为,国家是人造的“人”,国家的“人格化”表明国家具有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国家的义务与责任构成了国际道德的主要内容。然而,国家行为的道德选择与个人行为的道德选择有着完全不同的标准。人们经常要求个人“无私”甚至“牺牲”,而不要求国家“无私”更不要求国家“牺牲”。国际环境决定了国家首先奉行“生存原则”,其次才奉行“道义原则”。至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关于国际政治伦理方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政治解决与武力使用、国家间战争的正义性根据、人权与主权的冲突、国际秩序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之间的对立、核伦理问题、国家正义与民族正义问题、个人正义与世界正义问题、反恐怖主义问题、非传统安全问题等。从目前来看,全球联动的进一步发展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政治决策机构的归一化;二是社会行为取向的归一化。前者是寻求形成超越国家的政府实体(世界政府、世界国家、世界联邦等)来行使权威,但这在现实中有悖于公正与公平性。后者是要求形成最低限度共同生存合理发展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但这有赖于国际行为体的“主体间性”程度的加强。
全球化是继现代化之后的人类文明的发展形势和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它是一个人类社会的综合命题,既是一个政治命题,又是一个经济命题,还是一个文化命题。全球化的实质内涵是国家界限的超越与空间距离的死亡,或者说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历史走向了“世界历史”“所有的人第一次开始分享着同一个历史”。从全球化的政治方面看,全球化浪潮中,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全球化使得国际政治日益突现出相关性,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线日益模糊。政治中的普遍性与共同性如民主、平等明显增加,政治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大大加强。再从全球化的文化方面看,全球化带给人类文明的巨大变化之一,是各民族国家的文化交流与互动,人们在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同一性中更重视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兼容并处。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看,类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共同体为整体价值尺度的道德理性,是依照人的类本性、类生活、类价值的要求所确立的人类活动的终极准则。类伦理在人、社会、国家、国际、全球的类关系上蕴涵着人的全部交互关系的整体性统一;在人、社会、国家、国际、全球的发展过程上体现为历史的否定性超越;在人、社会、国家、国际、全球的类活动上达成跨国界、超种族的丰富与和谐。国际伦理的理性法则是社会共有、权利共享、和平共处、价值共创。
第一,国际社会是共有的社会,它既是一个地缘上的资源共有社会,也是一个人作为类的存在上的价值共有社会。前者表征人类社会的共时态特征,后者表征人类社会的正义不可分性的特征。因而,社会共有的共识是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基本价值前提。
第二,权利共享表达了人类理性精神处理人类自身事务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是正义性基础上的平等性的确立。联合国的实践证明,权利共享既是国际伦理精神的弘扬,也是一种正义加平等的现实国际机制的创设与实现。
第三,和平共处是人类安全的历史祈求,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则。和平共处意味着个人与国家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其必然的条件,意味着非传统安全的战略以和平为起点。
第四,价值共创是国际社会伦理正义的根本体现,也是共优模式战略意义的根本体现。价值共创的最基本行动是行为体对自身责任的承担,是行为体对全球优态与人的安全的价值优先的承诺。
以上四条理性法则构成了国际关系伦理的有序整体:社会共有是价值共创的理念前提,权利共享是价值共创的物质前提,和平共处是价值共创的必要条件,而价值共创在整合前三者的基础上,把人类发展的目标提升到应有的境界。
因此,人与海洋和谐共处,公平分享海洋利益、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合理维护海洋权益具有普世的伦理价值。它产生在现代海洋物质文化的基础上,又给海洋物质文化的发展方向予以人文的指导,对21世纪的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势必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当前的事实与价值疏离,海洋利益争夺有增无减,牺牲环境发展的模式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但我们不应该失掉信心。海洋世纪最终会定格在既是人类全面开发海洋的世纪,又是海洋和平与健康发展的世纪!
§§§第二节建立海洋“安全岛”
海洋庇护所——海洋保护区
鱼类、藻类、营养物质、污染物等等都在海洋中自由运动。海洋基本不存在自然边界。海洋保护区的设置并不能阻止鱼类的游出或者污染物的进入。但是,为什么还要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海洋呢?
建设海洋保护区有两个基本的理由:为了保护生境和生物多样性及为了帮助维持渔业。
海洋保护区通过保护环境来保障海洋关键的生命支持过程,包括光合作用、食物链的维护、营养物质的输送、污染物的降解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的保护。海洋保护区既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又保护了水质。保护海洋环境处于自然的状态,为可持续的、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旅游正在成为世界性行业,能为当地社区提供巨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