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诀的妙用――根据逻辑方阵图进行的直接推理
我们讲性质判断的真假制约关系时,实际上就是根据逻辑方阵的对应关系进行直接推理了。如社会逻辑考试中的一些相关类型题:
(1)开学初,某学院发现有新生未到网络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不能确定真假?
Ⅰ,该学院所有新生都未到网络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Ⅱ,该学院所有新生都到网络中心办理了注册手续。
Ⅲ,该学院有的新生到网络中心办理了注册手续。
Ⅳ,该学院的新生王伟到网络中心办理了注册手续。
A。Ⅰ、Ⅱ、Ⅲ和Ⅳ。 B。仅Ⅰ、Ⅲ和Ⅳ。 C。仅Ⅰ和Ⅲ。
D。仅Ⅰ和Ⅳ。E。仅Ⅱ和Ⅲ。
注意:在解题时,我们应该习惯用形式化的思维形式来思考。当读完题干或选项时,应该立即用形式语言标注。
解析:题干是个O判断。按逻辑方阵图及口诀,O判断为真时,I判断、E判断、a判断、e判断不能确定真假。为选项Ⅰ(E)、Ⅲ(I)、Ⅳ(a)。正确选项为B。至于选项Ⅱ(A),则一定假。
(2)有人说: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
以下哪项最能反驳以上判断?
A。也许有的非哺乳动物是胎生的。
B。可能有的哺乳动物不是胎生的。
C。没有见过非胎生的哺乳动物。
D。非胎生的动物不大可能是哺乳动物。
E。鸭嘴兽是哺乳动物,但不是胎生的。
解析:题干是个A判断。对其的最强反驳就是按口诀找O判断:―A→O
选项A对题干没有提出质疑,因为并没有问非哺乳动物的问题。选项B是个O判断,但“可能”的语气使它对题干提出的质疑要弱。选项C和选项D实际上是赞同题干的判断。选项E所举的事例是题干所做判断的反例,表明了O判断的存在,是最强反驳。为正确选项。
(3)如果“并非无奸不商”为真,则以下哪项判断一定为真?
A。所有的商人都是奸商。 B。所有的商人都不是奸商。
C。并非有的商人不是奸商。 D。并非有的商人是奸商。
E。有的商人不是奸商。
解析:“并非无奸不商”等同于“认为所有的商人都是奸商是不对的”,是对A判断的否定。按口诀找O判断:―A→O。正确选项是E。
(4)某公司发生一起贪污案。在对所有可能涉案人员进行排查后,四位审计人员各有如下结论:
甲:所有的人都没有贪污。乙:张经理没有贪污。
丙:这些涉案人员不都没有贪污。丁:有的人没有贪污。
如果四位审计人员中只有一人断定属实,那么以下哪项是真的?
A。甲断定属实,张经理没有贪污。 B。丙断定属实,张经理没有贪污。
C。丙断定属实,张经理贪污了。 D。丁断定属实,张经理没有贪污。
解析:这是真假话题型。无论几真几假,一定有两句互为真假的话是可以利用方阵图先期发现的。那就先找这两句话。
按丙的话(I)是对甲的话(E)的否定,二人的话构成矛盾关系,为一真一假。于是丁(O)假(三假一真)。按下反对关系不能同假,丙一定真。并且乙(e)假,按矛盾关系a判断一定真,张经理贪污了。正确选项为C。
(5)大会主席宣布:“这个方案没有异议,大家都赞同,通过。”
如果以上不是事实,以下哪项判断必定是事实?
A。大家都不赞同这个方案。
B。有少数人不赞同这个方案。
C。对这个方案,有的人赞同,有的人反对。
D。至少有人是赞同这个方案的。
E。至少有人是反对这个方案的。
解析:全都赞同的反面是有人不赞同。按特称“有些”的逻辑性质,有多少不赞同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些,可能是全部,但至少有一人不赞同。正确的选项是E。
变换思维的角度――变形推理
性质判断变形推理是通过改变性质判断联项的性质,或改变主谓项的位置而进行的直接推理。
1.换质法
换质法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中联项的质,从而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直接推理。其作用在于,从肯定或否定的不同角度思考或说明同一个问题,使我们对同一个对象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并且以等值判断的形式,更鲜明地表达思想内容。例如,所有的人都是有缺点的。如果从否定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则有:所有的人不是没有缺点的。这就使人对“所有的人”与“有缺点”及“没有缺点”的关系,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1)改变前提判断联项的质。即肯定变否定,否定变肯定。
(2)以前提中谓项的矛盾概念作为结论的谓项。即“P”改为“P”。
其余E判断、I判断、O判断的换质,请读者自己按规则编写例句试行。
2.换位法
换位法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中主项、谓项的位置,从而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直接推理。其作用在于变换思考对象,进一步揭示原判断中谓项和主项的联系情况和谓项被断定的情况,加深对事物的理解。例如,所有的人都有生老病死。
按图示,如果我们从“生老病死”的角度看它们与“人”的关系,就只能是:有些有生老病死的是人。按此,换位法的规则是:
(1)前提中的主项、谓项互换位置。结论的质不变。
(2)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这也就是为什么E判断和I判断可以无障碍地互换,而A判断只能进行限制换位、O判断不能进行换位的原因所在。
例如,有的人不是大学生。反过来说将怎样?恐怕怎么说都别扭。因为前提特称主项不周延,换位后成为否定谓项周延,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
由老师退一步而大师――附性法推理
2008年报载某市教委给某学者举行“大师工作室”授牌仪式。对于被称为“大师”一事,这位学者曾作过几次努力,“希望删去‘大师’这两个字,但因为这是教委的一种架构性设计,要改动有一定的难度。后来我想,比‘大’字等级更高的是‘老’字,一个人先成‘大人’才能成为‘老人’。那么,既然我已经做了大半辈子的‘老师’,那就后退一步叫叫‘大师’也可以吧”。参见2008年9月14日凤凰资讯网――《京华日报》;2008年9月16日凤凰资讯网――《重庆时报》。
且不说“架构性设计”含义是什么,但就这种推理也是对附性法推理的错用。
附性法推理是通过在前提的主项和谓项上附加同一个性质概念,从而推出一个新的判断的直接推理。例如,所有的知识分子(S)都是劳动者(P),所以,所有的青年知识分子(QS)是青年劳动者(QP)。(Q表示一种性质)
因此,附性法的规则是:附性后不得改变主、谓项之间的外延关系。即附加的性质必须是同一的,这样才能保证结论与前提中主谓项之间的关系相同。这是对附加性质的确定性要求。否则会犯附加性质错误。如下:
蚂蚁是动物(属种关系);所以,大蚂蚁是大动物(全异关系)?结论中“大”的含义不同。前一个是相对于蚂蚁之大,后一个是相对于动物之大。
熊猫是动物(属种关系);所以,小熊猫是小动物(交叉关系)?结论中“小”的含义不同,前一个不是一种性质,后一个才是一种性质,所以没有附性。
有的人是知识分子;所以,有的大人是大知识分子?结论中“大”的含义不同,前一个是相对于年龄之大,后一个是相对于知识之大,如大师。
附性推理的作用在于,它是一个对思想进行限制的过程,由较一般性判断推出较不一般性的判断。它也可以使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逐步具体,逐步深入。但如附性错误,则会闹笑话。故而才有了古人对“小方(方圆之方),大方之类也;小马,大马之类也;小智(小聪明),非大智(大智慧)之类也”的告诫。因此,上述“由老师退一步而大师”的辩解,其所招致了批评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