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是什么又不是什么――什么是矛盾律
在同一个推理论证过程中,互相否定的判断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不能是什么又不是什么。这就是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其逻辑表达式为:A不是非A或(A∧A)
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空条件下,其确定的属性不可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因此,作为思维反映的相互否定的判断也就不能同时成立。基于此,矛盾律是同一律的进一步展开和反面论证,仍然是对客观事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质的确定性的反映,只不过是从反面的反映,体现了同一律关于保持思想确定性的要求。
自相矛盾是每个人都有可能犯的错误,而矛盾律的意识与能力最鲜明地表现了一种批判性的思维能力。
例如,2007年10月发生的“周老虎”事件,最初发现疑点的是一位植物学家。他并不知道那张照片上的华南虎是真是假,但他认识照片上的植物叶子,不可能那么大,除非这是一个新物种。如果真的是一个新物种的话,它的意义就不亚于那个老虎了。
概括世界的定数律――自相矛盾的概念
一般表现为所使用的概念本身蕴含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例如,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杜林曾提出一个关于概括世界的定数律:“可以计算的无限序列”。如果是“可以计算的”,就不能是“无限序列”;如果是“无限序列”,就不能是“可以计算的”。因此,这个概念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所以恩格斯批评说:“杜林的囊括世界的定数律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它本身就包含着矛盾,而且是荒唐的矛盾。”
去找死的大雁――自相矛盾的判断
“自相矛盾的判断”指判断本身包含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曾见某省高考中的一道现代文阅读试题。大意是在“深秋季节”,站在长城上,看到一队“北飞的大雁”,想到它们飞到“苏武牧羊的地方”如何长短。思想情感不可谓不深沉而深邃,但只要作者以候鸟为载体,它们再坚忍不拔,也不可能临近寒冬往贝加尔湖飞,否则就是找死。
又见某文章中有一句话:“中国园林建筑始于汉唐时期。”“汉”、“唐”两个朝代,中间相隔近四百年,中国的园林建筑如果始于汉代,就不可能始于唐代,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同时成立。这里显然是把“汉”、“唐”这两个相互反对的“概念”混同于同一概念了。我们可以说“汉唐盛世”,因为可以把这个判断分解为两个可以同时成立的判断;但如果说“某某始于汉唐”,一旦将这个判断分解为两个判断时,就可以发现这个判断本身包含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了。
至于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曾经说过的,“我们确切地知道拉登可能在阿富汗,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已经死了”,只能是笑谈了。
不签字不手术――自相矛盾的思想体系
“自相矛盾的思想体系”指在一个思想体系中既肯定一种思想,同时又在否定这种思想。
2003年1月,最高法院通过一个批复: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参见王洪:《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版,第52页。问题是,一些人在色情场所的所谓“买春”,对对方是否已满14周岁的确不知,而一些少男少女在冲动之下发生性关系,又的确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前者不是犯罪,后者是犯罪?社会应该保护哪种人?法律的实践理性意义,体现在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或立法价值取向之间是否保持了一致。
又如,2007年11月,北京发生一件因为丈夫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妻子和胎儿双亡的不幸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事件之所以成为焦点,在于其背后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对生命权救助机制的反思。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但该《条例》同时也规定,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舆论之所以会有激烈的、完全相左的意见,就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个《条例》。谁该承担这个责任?参见“当事医生谈丈夫拒不签字致妻儿双亡”,2007年11月23日正义网;“网友讨论谁是悲剧制造者”,2007年11月23日正义网;“卫生部回应拒签事件:签字制度不意味责任转移”,2007年12月10日新华网;葛江涛:“律师向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7日凤凰网――《新京报》。
上述问题表明,在一个思想体系中,只要出现自相矛盾,这个思想体系就将缺乏说服力。
不要发不知道自己是“谁”的电子邮件――自相矛盾的言行
“自相矛盾的言行”指一个人说的是一套,做的则与自己所说的矛盾。这就是所谓的心口不一。
例如,前述发电子邮件时的问题。本意是想与对方沟通,但行为以主题栏的“无”阻止顺利沟通,就是自相矛盾的言行。大概此时有个假设:对方“应该”知道自己是“谁”。但对方凭“什么”知道你是“谁”,尤其在第一次收到你的邮件时。
又见一手机短信:人啊,都不讲实话。说股票是毒品,都在玩;说金钱是罪恶之源,都在捞;说高处不胜寒,都在爬;说烟酒伤身体,都不戒;说天堂最美好,都不去。虽然调侃味浓了一些,但从逻辑上来讲,讲的就是心口不一。
又如,多年来,人权问题一直是美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大棒”。但是,目前没有一个问题能够比美国的人权报告让全世界发出如此一致的谴责声了,原因即在于,美国每年一份的《国别人权报告》,从来都是对别国指指点点,对自己只字不提。所以,每当美国国务院抛出了《国别人权报告》,就会立即招来世界各国的强烈谴责或嘲笑,原因就在于美国搞人权双重标准。这个双重标准,在逻辑上就是言行不一的“自相矛盾”。有人权问题专家指出:“美国国务院明知这样的报告已毫无意义,却又不得不搞,他们已经越来越像是在例行公事。本来出这样的报告是想抬高自己,但这些年来的事实表明,这样做反倒给了别国嘲笑美国人权状况的一个机会。”参见《环球时报》驻外记者联合报道:“美国人权报告人人喊打”,《环球时报》2006年3月13日第3版。
值得一提的是,在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在论辩中最擅长使用的类推归谬法,就是针对论敌言行不一的自相矛盾展开的。参见张晓芒:《中国古代论辩艺术》,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如公输盘说自己“吾义固不杀人”。于是墨子通过他帮助楚国攻打宋国的行为,指责他“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墨子?公输》。
淮南为桔,淮北为枳――矛盾律的作用以及起作用的条件
《晏子春秋杂下》载:“晏子至,楚王赐晏子酒。酒酣,吏二缚一人诣王。王曰:‘缚者曷为者也?’对曰:‘齐人也,坐盗。’王视晏子曰:‘齐人固善盗乎?’晏子避席曰:‘婴闻之,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这个寓言说理故事所表明的是,同一样东西,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发生质的变化。
应该说,矛盾律的作用在于排除同一个推理论证过程中的逻辑矛盾,保证推理论证的首尾一贯性。从人际沟通角度讲,矛盾律就是反驳过程中发现并揭露对方矛盾,从而驳倒对方的有力武器。这在中国先秦时代诸子百家的各种论辩中尤其明显。但是,矛盾律也只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不能作出两个自相矛盾的断定。因此,矛盾律排除的只是同一个推理论证中的逻辑矛盾。如果不是同一个推理论证过程,或者给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判断,就不构成逻辑矛盾。因此,矛盾律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也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2007年11月轰动一时的广州许霆案判决,因其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ATM)的故障冒领174000元,被广州市中院以相关法律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判得太重,许霆属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等观点。许霆也不服判决,上诉到广东省高等法院,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许霆不服继续上诉。9月,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5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其《裁定书》解释为:许霆属于“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律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法律规定1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的,就要承担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有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是十几年前出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时候10万元相当于现在经济发达地区百万元。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此,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尘埃落定。这个《裁定书》的解释就是充分考虑了矛盾律起作用的条件。
有法律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只能起到指引作用,不能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有律师推测,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可能会随后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参见李朝涛:“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2008年9月6日大洋网-《信息时报》。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新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首先保证的是逻辑的确定性。如是,才能保证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正义。
如何保持后发优势――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
“夕阳返照桃花坞,柳絮飞来片片红”。白色柳絮怎么变成红色的了?条件变化了,因而使之成为一种具体思维的辩证认识。这涉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关系。
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逻辑矛盾是指思维中的自相矛盾,违反的是思维规律;而辩证矛盾是指事物的统一体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事物的对立统一。辩证矛盾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其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因此,辩证矛盾是事物内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它包括现实(客观事物)矛盾和正确反映现实矛盾的思维的辩证矛盾。辩证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中,是受自然、社会以及思维的最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制约的。
“真理总是具体的”《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21页。离开一定的时间、空间等条件,我们连下雨究竟是好还是坏、各家自扫门前雪对不对都无从断定。因此,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3页。如“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3页。基于此,对于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不能混淆。正确的态度是:“设教之言唯恐矛盾,而学天地者不妨矛盾。”(清)方以智:《一贯问答》。
1984年美洲帆船杯决赛第五轮比赛即将进行。此时美国已经以3:1领先澳大利亚,在七局四胜制的比赛中,美国队胜券在握。更重要的是,第五局刚开赛,澳大利亚就因为提前起航重回起点从而落后美国队37秒,这个时间差在实力接近的两队之间几乎已经确定了美国队的胜利。此时澳大利亚船长孤注一掷,将船转到了赛道左侧,押宝风向会变!美国队仍然坚持在赛道右侧。结果风向转变,澳大利亚扭回一盘,此后澳大利亚一鼓作气又赢下两局,绝地反击夺取冠军。
其实,按博弈论,当澳大利亚转向左侧赛道时候,美国队的最优决策就是跟随转向左侧赛道。以后不管风向变化的概率有多么小,仍然能够保持它的后发优势。即针对新的事物情况形成一个二难推理:如果风向真的改变了,美国队可以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如果风向保持不变,则两队都受影响,美国队仍然保持领先的37秒优势。
2009年天津《申论》试题:谈谈对“人肉搜索是双刃剑”的理解。这种问题就需要辩证地理解、分析、论证。
我们在第六讲思维训练题17列出了“五个海盗分100枚金币”的问题,其解析是博弈论的分析。但在这种分配之后,这五个海盗今后还会“一报还一报”地继续合作吗?如果说“盗亦有道”还不能解决当下的心理不适应问题,那将五个海盗改为五个商人将怎样?因此,当我们招聘面试时碰到这样的题,最好的回答除了博弈论的理性经济人的分析外,还应加上理性社会人的分析:为了保证最大的利益在于继续合作下去,就应按劳分配。可能这样的辩证回答给人印象更深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矛盾律在社会逻辑考试中的实用价值
1.在社会逻辑考试中,有种解题原则叫做协调原则,它就是矛盾律作用的体现。即是在选择正确选项的过程中,验证选项与题干所述信息有无矛盾。有矛盾的就排除,没有矛盾现象的,就是正确选项。例如:
张、王、李、马、陈、刘、白、赵、孙、杨、周、郑12人住在一个六层楼房里。每层有两个公寓,每个公寓最多住两个人,一些公寓也许是空的。
(1)王住的比赵和他的舍友白高两层。
(2)张一人住,比刘低三层并且比周低两层。
(3)马比赵和白低一层。
(4)孙和杨住在同一层并且独自居住,李比他们高三层。
(5)郑和陈住在单身公寓里,比马低两层。
按上述条件,从最底层到最高层,哪个排列是对的?
A。郑、孙、马、赵、王、李。
B。郑、杨、李、周、王、张。
C。陈、孙、张、白、李、王。
D。王、周、赵、马、杨、郑。
E。王、张、马、赵、孙、郑。
这是一个利用传递性关系进行推理的排序题型。但此时这种解析方法不够经济,我们就将其转换为协调原则解析:与题干信息协调的就是正确选项,不协调的就排除。即是选项A协调,其他也就不再考虑。因为正确选择是唯一的。
选项A:赵、王排序与条件(1)不协调,排除。
选项B:周、王、张排序与条件(2)不协调,排除。
选项C:陈、孙、张、白、李、王与题干条件协调,为正确选项。
选项D:王、周、赵排序与条件(1)不协调,排除。
选项E:王、张、马、赵排序与条件(1)不协调,排除。
2.在社会逻辑考试中,有种题型叫做解释型。解释型问题的特征是,题干的论证是关于某些事实或现象的客观描述,而这个描述通常是一个似乎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的现象,之所以感觉有矛盾,是因为在客观描述中,有一些被忽略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就是正确选项中所说明的条件的变化。因此,要求从备选项中寻找能够对题干现象进行解释(解释差异或缓解矛盾)的一个选项。这就表现为解释型。
在解这类题时,要关注题干所描述的矛盾现象只是一种表面的矛盾现象。这个表面的矛盾现象可能或者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或者所探讨的是两个不同的对象,或者是事物存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在解释题型中,就是要求思考在矛盾现象后面的条件性是否一样。例如:
巴金就是李尧棠。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巴金是作家,但奇怪的是很少有人知道李尧棠是作家。
以下哪项陈述最有效地解决了上文中的不一致之处?
A。可能大多数人都没读过李尧棠的作品。
B。任何人如果知道李尧棠是作家,那么他也会知道巴金是作家。
C。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巴金就是李尧棠。
D。许多人相信与作者相关的事情可能有表面上的冲突。
E。有些人知道巴金是李尧棠的笔名。
题干有矛盾之处,按矛盾律起作用的条件性,在选项中找题干的客观叙述中被忽略的细节,以缓解题干矛盾。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