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僧师徒四人谁最适合做销售――什么是充足理由律
有单位招聘面试题:唐僧师徒四人谁最适合做销售。其实这道面试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面试,考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对专业的理解、逻辑思维能力、创新发散能力、价值观等素质。因此,对于类似的面试题,要学会差异化面试,要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实习经历作答。但无论怎样回答,都必须自圆其说,言之有据。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真实的充足理由,并且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其逻辑表达式为: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充足理由律实际上是要求在严密的逻辑证明时,怎样使它具有说服力。因此,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在于保证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即有论证性。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在法律论证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例如,某人因被照相馆不经自己同意便私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在要求停止使用却被拒绝之后,将照相馆告上法院。但照相馆得知这一消息后,悄悄撤下了这个人的肖像,并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曾经使用过这个人的肖像。结果,这个人最终因举不出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又如,有一个人买家具,交了订金,但商家开收据时写的是“定金”。后来他又不打算买了,要求退订金。商家不肯,被这个人告上法庭。但法庭审理时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订金”性质,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判其败诉。
所以,在司法诉讼中,证据保全是诉讼决胜的前提条件,而这正是充足理由律的具体体现。
伪证――虚假理由
虚假理由是指以虚假的判断或观点作为推理、论证的根据。在一个推理论证中,前提或论据是推出结论或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根据,如果前提或论据虚假,结论或论题的真实性就不会得到证明。例如,在案件的侦察或审理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故意作出的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对于案件的侦察或审理来说,就是虚假理由,一般叫做伪证。
借钱不还行不行――理由不充足
当一个人借了别人的钱不想还时,那就应该问一问自己,“借钱不还”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原则。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看来,只要这么一问,就会发现“借钱不还”不应成为普遍的规律,因为“借钱不还”的意识不是善良的。即便是为了“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也不行。康德把这种所谓的先天道德规律叫做理性的“绝对命令”。参见冒从虎等:《欧洲哲学通史》(下),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1~162页。但不遵守这个绝对命令的人并不鲜见。报载一案例:甲生前借给乙1万元。甲死后,甲的继承人丙向乙索要这1万元。乙声称:“这钱是向你父亲借的,与你无关。你没有权利向我要。既然你父亲死了,这笔钱我就可以不还了。”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谓“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甲乙之间是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不论是借或还,其履行的标的都是财物,乙责无旁贷地应向甲履行还钱的义务。即使甲去世了,但他生前的债权包括乙所借的1万元,这笔钱属于遗产的范围,作为遗产继承人,丙有权向乙索要。乙的说法理由不充足,是错误的。
理由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推不出
在一个推理论证过程中,如果前提或论据与结论或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就可能推不出结论或证明论题的真实性。
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包括“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论据不足”、“以人为据”、“以相对为绝对”、“诉诸感情”、“诉诸无知”等。
1.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理由尽管是真实的,但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个宋国人叫澄子,因为丢了一件黑棉袄,便满大街寻找。看见有位妇女穿着一件黑棉袄,于是便揪住不放,说:“今天我丢了一件黑棉衣。”那位妇女奇怪地说:“你虽然丢了一件黑棉衣,但我这件黑棉衣的确是我自己做的呀。”澄子说:“你还不赶快把这件黑棉衣还给我?我丢的黑棉衣是绸子做的,你这件是布做的,拿布做的当绸子做的,还不便宜你了?”
2.论据不足
论据对论证论题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充分的。例如,上述起诉照相馆的案例与起诉家具商的案例。
3.以人为据
仅仅以某人的言行为根据,对某一论点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却并没有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例如:
庞恭与太子质于邯郸,谓魏王曰:“今一人言市(集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信之。”庞恭曰:“夫市之无虎也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韩非子?内储说上》)
对于这种“三人成虎”的混淆视听,“古人有言,众口铄金,三人成虎,不可不察也。”《邓析子?转辞》。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以“大家认为”来代替逻辑论证的错误。据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某法官判定某人有罪,其根据是“群众的议论”。某人是否有罪,需要事实来断定,“群众的议论”与这个人“这次”“有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4.诉诸权威
这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以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来肯定一个论题。最为恶劣的诉诸权威是“滥用权威”。
例如,“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史记?秦始皇本纪》。”
而如今在一些地方,有些人徇私舞弊的根据,是“领导发话了”。这种不要原则、不要责任的“假领导之威”,也严重地毒化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5.诉诸感情
采用某些激动感情的手法,来代替对某个论点的证明或反驳。
“上有老,下有小”自古以来就常是一些人寻求免除刑责的理由。但“令人同情”构不成赦免的要件。法院最终判决的根据依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2005年3月,辽宁省原人大代表某君酒后开车,因汽车的倒车镜将一位行人刮碰,遂与这位行人发生争执、厮扯。这位行人跑开后,某君开车紧追不舍,直致将这位行人撞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的辩护人就强调某君一贯表现较好,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等,要求从轻处罚。但是,这些感情色彩浓厚的辩护,尽管属实,也不能构成从轻处罚的要件,最后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某君死刑,使之“出礼则入刑”。
还有一种“诉诸感情”是以宣泄自狂的话语为自己辩护。
例如,报载辽宁大贪官马向东被收审期间,曾狂妄地声称:“不让我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最大损失。”湖北大贪官张二江也曾狂妄地声称:“离了我,天门非乱不可。”人不可以没有自信心,但自信一旦过了头,就不再是自信,而是狂妄了。这些贪官以其过分自信的情绪宣泄,使这种“诉诸感情”变成滑稽的诡辩。这也应了黑格尔的一句话:“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寻求根据,并不难于为道德的合法的行为寻求根据。”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6.诉诸无知
以自己的无知为根据,为某个论点论证。例如,“我不懂法律,所以才犯了罪”。无知绝不是犯罪的根据,不懂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其无效。
7.诉诸他恶
论辩中不是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说理”,而是离开论题本身,无理攻击对方的个人品质,达到自己“正确”的目的。
黑格尔曾讲过一个故事:市场上有个女商贩在卖鸡蛋。一位女顾客挑选之后说:“你卖的鸡蛋是臭的呀!”这句话使女商贩大动肝火:“什么?我的鸡蛋是臭的?你自己才臭呢……你爸爸吃了虱子,你妈妈跟法国人相好……你的帽子和漂亮的衣裳大概也是用床单做的吧?除了军官们的情人,是不会像你这样靠穿着打扮来出风头的……”
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评价某件事情时,常会听到有人说:“你做还不如他呢!”这类话语的潜含意义还在于:“你有什么资格?”因此,这种说理方法也可以归在“诉诸他恶”的“推不出”谬误中。
“诉诸他恶”实际上是一种以攻为守的诡辩伎俩,以转移人们的注意力,达到混淆黑白的目的。但由于这种诡辩手法有时会在论辩中给对方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对付这种诡辩,恐怕光讲逻辑不行,还需要“气充志定”、“气沉丹田”的良好心态。否则,我们只能“气冲斗牛”、“气急败坏”、“气生气死”了。
8.断章取义
这是借用别人的话,却又把借用来的话脱离原来的语境,从而使之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并以此攻击别人。
例如,某商店老板对一位稽查人员说:“我卖的酒没有掺水。要是我的酒掺水,它能这么好喝吗?”这位稽查人员说:“你看,你已经承认你的酒掺水了。”
第三讲批判性的问题6中我们曾经提到,2007年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我是国宝”的争议。应该说既有他个人的语言可能产生歧义性的理解外,一些媒体也有断章取义的嫌疑。如其曾说,我们今天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保证从小学到大学都实行免费教育,每个人选择自己受教育的形式,必须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资源、智力资源。其本意是是否接受高等教育,必须要理性地选择,结果被一些媒体概括为“上学如买衣”。断了“智力资源”的章,取了“经济资源”的义。看来,新闻发言人如何客观地传达所代表的政府声音的问题,媒体如何真实准确地报道、体现媒体精神,仍然有如何有效沟通交际的逻辑问题。
9.稻草人谬误
这是指在论证过程中,通过把某种对方并不存在的极端事实强加给对方,以此来丑化对方。这就像自己先树立一个稻草人,并自欺欺人地认为,打倒了稻草人就打倒了对方。
例如,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期间,针对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提出的“两岸共同市场”,民进党候选人谢长亭却大肆抨击“一中市场”。
又如,2005年5月,欧洲一些媒体恶意炒作“中国间谍网”,似乎“中国间谍”已遍布欧洲各地了。但综观这些报道,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之处:都以所谓的“匿名人”作为消息来源,有无法被核实的捕风捉影的特征。参见《环球时报》2005年5月16日第16版,“欧洲‘中国间谍网’真相”。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充足理由律在社会逻辑考试中的实用价值
在社会逻辑考试中,有一种从弱原则,就体现了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即选项中只有一个是“可能”的模态判断,其他都是必然或实然判断。但这些选择都无法从题干所给信息中足以得出一个必然的或实然的结论。这时,我们就应该按照从弱原则,只选择“可能”的选项。例如:
一个身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的人从集贸市场走出来。
根据以上陈述,可作出下列哪项判断?
A。这个人一定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
B。这个人可能是其他市场的管理人员。
C。这个人一定不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
D。这个人一定是来买东西的市场管理人员。
E。这个人一定是上级派来的检查人员。
解析:题干所给信息,不足以推出这个人一定是或一定不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只表明这个人可能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也可能不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而选项A、C、D、E都说得太绝对,缺乏充足理由。按从弱原则,正确选项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