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下来”与“慢下来”――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是通过简明的陈述解释某个概念具有什么含义。这样即可明确某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又可使这个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
有位来自美国纽约的资深律师在美国南部一个小镇上误闯了停车线,一位警察拦住了他,示意他马上靠边停车,出示驾驶证。这位律师认为自己受过的高等教育绝对高过这个南部警察,智商也肯定在其之上,于是便装出一副很疑惑的样子问:“为什么?”“刚才你在停车线没有把车完全停下来,闯过了停车线。”“但我的确把车慢下来了。”“你必须把车完全停下来,这就是法律。”但律师还要争辩:“这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你能告诉我‘停下来’和‘慢下来’这两个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我才会交出我的驾驶证。否则你就得让我离开。”“好吧,请你下车我来告诉你。”当律师刚一出车,这位警察抡起警棍就打律师,一边打一边问:“你是让我停下来,还是慢下来呢?”
在这个言语交际过程中,律师的要求就是让警察对“停下来”和“慢下来”分别作出解释,即给出定义,而警察也以自己的行为语言给出了言简意赅的解释。
定义包括了被定义项,即被揭示内涵的概念,在陈述句中一般是主语;定义项用来揭示被定义项的概念,在陈述句中一般是宾语;定义联项联结被定义项与定义项的概念(是),在陈述句中一般是谓语。
如恶性软件即为: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恶意软件最终定义”,2006年11月22日中国新闻网。
人是什么――定义的方法
1.属加种差
属加种差定义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之一。即被定义概念的临近的属概念加上种与种之间的差别。
古希腊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曾给人下定义:人是两足直立的无羽毛的动物。于是有个人把一只拔光了羽毛的鸡往他前面一扔:“喏!这就是你说的那个人!”这个定义之所以是笑谈,是因为其没有揭示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人(被定义项)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与其他动物的差别)的高等动物(临近的属概念)。
其步骤是,先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概念,再指明种差。这样就与同属的其他种概念相区别了。
常用的属加种差定义的类型还有性质定义,即是以事物的性质为种差的定义。公务员《行测》中有种定义判断题型,一般都是以性质定义出现的。例如: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系列社会安全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不属于社会保障的是:
A。国家面向工资劳动者提供的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的生育保险。
B。社会给下岗职工提供最低生活补助。
C。国家给所有退休军人提供生活保障。
D。红十字会向灾区人民发放生活救济。
选项A、B、C都属于题干定义,而选项D不属于社会保障,而是属于社会救济。因此是正确选项。
2.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是一种说明或规定语词表达了什么意义的定义方法。即人们常说的“这个词是什么意思”。
词语定义有两种。
一种是说明的语词定义,即对词语进行意义性的语义说明。
例如,活化石就是活体与化石都存在的生物。其中的“活化石”经过说明意义就可以确定了。一般来讲,许多方言中的特定词语也需要进行说明的词语定义,如天津话的“哏”。
一种是规定的语词定义,即对某个词语进行规定性的语义说明。
例如,“成年人”是年满18岁的人;“北大”就是北京大学。
另外,某些概念的语词定义有时还具有特定范围内的约定俗成性,如果撇开这种特定的范围,也会使正常的人际沟通出现障碍。
例如,如今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出现许多网络语言。其中有一些词语也是需要进行语词定义的。因为,面对这种具有一定受众面局限的时尚,许多中老年人面对这些“MM”、“PK”、“omg”意谓“无奈”,是对英语“oh my god”(哦,我的天!天哪!)所进行的生活行为之“实象”的模拟和变形,“o”像头,“m”像腰,“g”像一个人跪着。整个来看,一个人的无奈、无助之情状恍若在目。时,实在是一头雾水。为此,2005年9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第13条中,就明确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学校教育教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即使需要,不得不出现,也应注明中文含义。
又如,1995年重庆丰都某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幢二层楼的公房经过招标拍卖,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某。五年后,这幢楼房拆迁,秦某领取了十几万元的移民搬迁补偿费。镇政府却以当年拍卖的不是整幢楼房,只是底层的四间房为由,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10万元的“不当得利”。后经法院调查:其一,当初招标拍卖、签定的合同都是整幢楼房。其二,当地房屋买卖有一个特殊的交易习惯,即在买卖整幢楼房时,习惯以底楼的房间数作为买卖登记的房间数。亦即买卖的是一幢楼,当地习惯只看底楼有几间。后来,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秦某的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的判决就还原了特定概念的特定语境。
如何恰到好处――定义的规则
1.定义应当相称
即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违反这条规则的错误有:
(1)定义过宽。
现实的例证是,如果我们现在在任何服务场所都随便喊“小姐”,恐怕会惹出麻烦。
又如,有社会逻辑考试试题:
平反是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
以下哪项最为确切地说明了上述定义的不严格?
A。对案件是否处理错误,应该有个明确的标准。
B。应该说明平反的操作程序。
C。应该说明平反的主体及其权威性。
D。对平反的客体应该具体分析,平反了,不等于没有错误。
E。处理错误的案件包括四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和无罪而判。
按理,处理错误的案件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无罪而判。对第二、第四种案件(轻罪重判、无罪而判)进行纠正都可以叫平反,而对于第一、第三种错误(重罪轻判、有罪不判)进行纠正,则不能叫平反。正确选项是E。
(2)定义过窄。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消除在恐怖主义的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就在强调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的同时,主张应明确恐怖主义的定义。原因就在于美国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过窄。这正是概念确定性的要求,对于当今世界同心协力打击恐怖主义是极为重要的。
2.定义必须明确
即定义项不能用含混的词语。定义本来是通过定义项来明确被定义项的,如果定义项使用了含混的词语,那么它本身就不是明确的,也就不可能起到明确被定义项的作用。违反的错误有:
(1)定义不清。
例如,杜林曾经给生命做过定义:“生命是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这里的“塑造出来的模式化”概念是一个让人捉摸不透的含混概念。所以,恩格斯说这个定义是“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又如,有人给生命下定义:“生命是内在关系对外在关系的不断适应。”这真是一个让人莫名其妙的定义。
(2)定义项中不能用比喻。
比喻的特点在于说明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在某种性质上“像”什么,但并没有真正揭示出这个事物“是”什么。因此,比喻不能直接揭示概念的属性。
例如,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些比喻只是形象的说明,“建筑”、“儿童”究竟是什么?仍然不能得到逻辑的说明。
3.定义一般应肯定
定义是要明确一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所以定义一般应当采取肯定的形式。假如定义用否定的形式,如曲线是不直的线,“曲线”到底是什么,还是不知道。
如果某些事物缺乏某种属性本来就是它的本质属性,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需要用否定概念。例如,平行线就是在同一个平面内,两条不相交的直线。
4.定义项不能包含被定义项
一种情况是直接包含的同语反复。如“麻醉就是麻醉剂起作用的结果”。“麻醉”究竟是什么?我们还是糊涂。
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对于落实宪法有关财产保护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意义重大。但就立法技术而言,《物权法》中有一些同语反复的现象。如第4条规定的内容,在第56条、第63条、第66条、第69条又被重新规定;而在第49条、第51条、第52条中,还均有以下表述: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有专家点评: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些都是“正确的废话”,浪费了立法资源。参见王金贵:“物权法同义反复表达,被指出现‘正确废话’”,2007年9月3日搜狐网――《检察日报》。
一种情况是间接包含的循环定义。这种现象通常容易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联系的定义中。例如,把丈夫定义为“妻子的爱人”,妻子就是“丈夫的爱人”了。单独地看,这两个定义中定义项都没有包含被定义项,但联系起来看,这两个定义互相包含,“丈夫”究竟是什么,仍然需要用自身来说明。
社会逻辑考试试题中有道题就鲜明地展现了定义的规则要求:
过去,我们在道德宣传上有很多不切实际的高调,以至于不少人口头说一套、背后做一套,发生人格分裂现象。通过对此种现象的思考,有的学者提出,我们只应该要求普通人遵守“底线伦理”。
根据你的理解,以下哪一选项作为“底线伦理”的定义最合适?
A。底线伦理就是不偷盗、不杀人。
B。底线伦理不是要求人无私奉献的伦理。
C。如果把人的道德比作一座大厦,底线伦理就是该大厦的基础部分。
D。底线伦理是作为一个社会普通人所应遵守的一些最起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按照定义的规则比较。选项A:定义过窄,否则,除了偷盗、杀人放火外,其他都能干了;选项B:定义不能用否定词;选项C:定义不能用比喻;选项D:解释了“底线伦理”的内涵,符合定义要求,是正确选项。
什么是黑社会――定义的作用及意义
1.通过定义或词语解释,可以把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直接巩固下来
谕意通志是人际沟通中最起码的原则,只有在沟通双方都明确理解一个概念的确切含义后,我们才能通意后对。如各种司法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某些概念做界定,使司法部门对各种法律概念的理解趋于统一,从而在具体操作上不至于产生不同的结果。
2009年11月75岁法学教授为重庆涉黑富豪黎强辩护,否认其是黑社会,引起社会的争论。如何进一步定义“黑社会”的概念,成为中国社会有效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为此,2010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一份指导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经济特征为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行为特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危害性特征则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吴倩:“内地司法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2010年1月13日国际在线专稿――凤凰网。
又如,为了遏制房地产炒作,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2007年9月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要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但“第二套房”是什么意思?是以人为认定标准,还是以户为认定标准?各银行在认定标准上出现分歧。参见周鹏飞:“北京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不一,各银行紧盯婚姻状况”,2007年10月10日中国新闻网。因此“第二套房”成为2007年间老百姓和银行都迫切希望明确定义的一个概念。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其社会影响面是很大的。
又如,2009年10月,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所引出的如何定义“非法运营”的争论才刚刚开始。
又如,一些腐败分子大谈自己是“受礼”而不是“受贿”。对于两者的法律界定,也只能通过逻辑的定义方法来明确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受礼与受贿的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亲朋好友,利害关系);受礼与受贿的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私人感情关系、长期性的特点,相互利用关系、关系维持时间短、办完事情就结束);受礼与受贿的主体的动机、目的以及对接受财物的认识不同(不求回报,要求回报);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和数额大小不同(公开、有契机、数额小,秘密、谋求利益之前或之后不久、数额大);受礼与受贿者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谋取何种利益不同(不要求谋取特定的利益,要求谋取特定的利益)。
又如,2006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中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什么叫“套型建筑面积”?甚至不少业内人士也不明所以。至于“70%比例”是项目控制还是总量控制,业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受此影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市场也处于迷惘状态。
为此,建设部于同年7月公布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市场普遍存在疑虑的“套型建筑面积”和“70%”两个概念给出了明确界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关于“70%的比例”,提出了总量与项目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是,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参见王永康:“建设部界定90平方米和70%两个概念”,2006年7月13日新华网。经过这种解释,不但老百姓对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买房问题清楚了,对于那些希望通过户型突破实现“擦边球”的开发商来说,也应该是一个警示信号。
2.可以用来检查人们使用的概念是否明确
在正常的沟通交际中,还经常会出现一些混用貌似相同但实际并不相同的概念。这也需要通过定义的方法来明确它们各自的确定性。
(1)对一组相互关联的不同概念内涵不清晰,以为是相同的概念。
如第一讲所述“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其区别已述。
(2)认为同音的一组词其意义也相同。
如第一讲批判性问题中提出的“定金”与“订金”的问题。如果不明确各自的含义,就可能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经济纠纷。
(3)对新概念的内涵规定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概念不断产生。在确定新概念的过程中,确定其内涵是确定其外延的前提。如果一个新概念的内涵规定不严密,其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料的。第一讲所述“个性化车牌”便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4)概念的约定俗成性。
概念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关系还体现在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约定俗成概念上。经过对这些概念的说明的语词定义,也可在现实的社会交往活动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本讲所述的“一幢楼”的概念。
(5)突破心理的不适应性。
人们在判定一些问题时,思维往往受心理因素的影响,在心理上认定某些具有相似性的概念内涵不会改变。“买一送一”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种心理因素。一旦所判定的问题与心理感受不一致时,往往怀疑的不是自己的理解。因此,在明确理解某些概念的过程中,正确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突破心理的不适应。
例如,社会逻辑考试中有这么一道题:
某甲买块新手表。与家中的挂钟对照,新手表一天慢3分钟。又将挂钟与电视中的标准时对照,挂钟一天快3分钟。因此,某甲认为刚买的新手表是准时的。
问:下述哪项是对某甲推断的正确评价?
A。由于新手表比挂钟慢3分钟,挂钟比标准时快3分钟。因此,某甲的推断正确。
B。新手表一般不会有错,因此,某甲的推断正确。
C。某甲不应该把新手表与挂钟对照,而是应该直接与标准时对照。因此,某甲的推断不正确。
D。挂钟比标准时快3分钟,是标准的3分钟;新手表比挂钟慢3分钟,是不标准的3分钟。因此,某甲的推断是错误的。
E。某甲的推断无法断定真假。
解析:两种“3分钟”不是同一概念。“快3分钟”的“3分钟”,是电视中的“3分钟”,是标准的“3分钟”;“慢3分钟”的“3分钟”,是挂钟的“3分钟”,是不标准的“3分钟”。某甲的推断将其混同为一,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因此,选项D是对某甲的正确评价。
(6)通过定义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识破一些诡辩。
有个“活学活用”的笑话:美国一所法律学校进行《刑法》考试。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个学生回答说:“如果你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老师奇怪地问:“怎么解释?”这个学生说:“根据《刑法》,凡是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有了定义的知识,我们就可以明了这是一个故意歪曲原意的说明定义。
而在2009年2月,有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用10年时间用繁体字取代简化字,引起社会争论。参见2009年3月3日凤凰网――《南方日报》。后来他解释说,自己并没有用“废除”一词,而是“停止使用”。但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这使人想起2006年2月,陈水扁玩弄文字游戏,宣布“终止”“国统会”全称为“国家统一委员会”,是1990年10月7日,台湾当局以任务编组方式在“总统府”内设立的,负责两岸统一大政方针的研究与咨询。1991年2月23日,“国家统一纲领”(简称“国统纲领”)获得通过。它有两大要点,一是强调中国必须统一,海峡两岸应“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二是强调“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领土,促成国家统一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虽然“国统纲领”也要求两岸“在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及“在国际上相互尊重、互不排斥”等,实际上为“两国论”预留了空间。但不管怎样,“国统会”和“国统纲领”都把一个中国作为基本原则,“统一”是其最终目标。因此,它们的存废是检验台湾当局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一心一意搞“台独”的陈水扁,还是宣布“终止”了“国统会”运作和“终止”适用“国统纲领”。尽管他没有使用起初一直气势汹汹的“废除”一词,同时在对外的英文翻译中绞尽脑汁找出“cease”(终止)一词,而没有用abolish、terminate和scrap等几个表示“完全废除”的英文单词。但无论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逻辑学的概念意义上,“终止”和“废除”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国际各主流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仍然使用“完全废除”这样令陈水扁感到“刺眼”的单词。参见萧师言等:“两岸严厉声讨‘终统’国际舆论看穿骗局”,《环球时报》2006年3月1日第2版。尽管陈水扁仍然妄称这“并没有改变台海现状”,但都掩盖不了他迈向“急独”的嘴脸。
3.有助于学习各种知识体系
无论何种知识体系,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基本概念基础上的。掌握定义的知识,也有助于我们顺利找到学习的门径。
4.有助于人际沟通及日常说理
这就是在讨论问题时,通过定义的方法,对关键词语“谕意通志”与“通意后对”,避免鸡同鸭讲、自说自话。如发现争论的某个概念在理解上有歧义时,也有必要对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含义展开讨论。而这正是概念的确定性问题在语境、语用等语言运用问题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