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没有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处于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没有其他所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脱离初级阶段的实际,重蹈超越阶段的覆辙,同样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帮助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的不是全部社会产品,而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在社会总产品中,首先应当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进行这种扣除在经济上是必要的,不然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再生产。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需从其中扣除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费用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作了以上各种扣除后,剩下的部分才属于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消费资料。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平等,这就排除了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经济基础,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前提条件。这时,每个人除了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东西,只有劳动才能成为衡量人们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尺度,因而只有劳动才能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还没有达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地步。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按劳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的实现形式,因而同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的分配关系根本不同。从形式上看,资本主义企业的雇佣工人也是依据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工资,似乎实行的也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但从其分配的本质来看,资本主义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剩余价值归资产阶级无偿占有,体现的是“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剥削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劳动者所能获得的,始终只能局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按劳分配虽然也不是把劳动者生产的全部产品和创造的全部价值完全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个人,而要作出上述各种扣除,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纳入按劳分配的部分,则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来确定,而不再只是局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范围之内。因此,按劳分配所体现的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关系,而不是作为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全的或完整的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要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地处理阶级斗争问题。但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阶级斗争,经济建设已经成为我们的中心任务。解决阶级斗争问题,必须服务和服从于这个中心任务,决不能冲淡或动摇这个中心任务。
第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国际上还存在着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所以还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便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破坏和国外反动势力可能的颠覆活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否认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存在的必要性,是不正确的。但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在一般情况下,已经不是镇压国内外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活动,而是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发展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
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呢?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江泽民在199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它的内涵作了如下的概括,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
第一,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
在现阶段,我们必须依靠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因为从国内来看,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在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孳生,已经并将继续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经济犯罪分子、腐败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分裂祖国的分子和各种敌对破坏分子等。从国际来看,存在着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其他敌视我国社会主义的势力,他们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搞“西化”、“分化”阴谋。在这样的国内国际情况下,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和威胁;就不能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还将更多地发挥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职能,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计划,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层政权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和监督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和保护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等等,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必须正确分析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目前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依法处理。要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通过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切实地把民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首先,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要在抓紧立法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次,要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人民代表既要充分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又要接受人民监督,才能行使好人民赋予的职责。最后,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让代表真正代表选民,反映各方面意见,忠实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又不同于一党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团结协商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必须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职能,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进一步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通过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生产的商品化,是实现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条件。企图超越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由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直接过渡到产品经济,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有其特征。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条件下运行的。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运行在本质上强化和壮大着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可以用不同的形式相结合。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通过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激励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现代市场经济都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我们有党的领导,有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微观放活与宏观协调的关系上,应该也能够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达到抑制市场经济的不足,发挥市场机制的特长,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不是靠旧体制时的行政命令手段,而是以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为前提的,按市场规律办事的宏观调控。
确定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且只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才会经历的一个特定阶段,因而不能把它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混为一谈,不能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代替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与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性之间有很大差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中,有些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如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有些并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如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等。这些不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它存在的必要性,有的还会存在很长很长的时间,但是到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复存在。如果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特征不加区分,把一些不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也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认为这些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始终存在,会导致如下的后果:一是混淆社会主义成分与非社会主义成分之间的原则界限,把非社会主义成分也说成是社会主义成分;二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具有的特征是一成不变的;三是降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贬损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形象,不利于号召和动员人们为在全世界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