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篇
道德规范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在其合理性上,也是维系社会伦理秩序和评价个人行为道德价值的准绳。中国传统道德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规模宏大、经世致用、体系比较严整的道德规范群,不仅突出地体现了中国传统道德的特色,而且蕴藏着使道德理想要求由虚变实的道德建设经验。
“规范”是较晚的用语。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规”可作权、正解;“范”可作模、常解。规范也称规模、规矩、准绳。近似的用语还有道法、规度、德礼、纪律等。概括地说,道德规范就是调解伦理关系和个人道德行为的规度和范式。这种规度和范式表现为若干特殊的品德和行为方式规定,即所谓礼仪。相对于规范的总体而言,特殊领域的具体规范也称为“德目”。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早在夏商时代,就有“立典则”、“用法度”的记载,典籍中已广泛使用了诚、恭、敬、直、宽、和等用语,并以家庭伦理为本,提出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为五教。五教的核心是孝慈。但从社会伦理来说,夏商时代已形成忠敬观念,后人所谓“夏上忠、殷上敬”,正是从这一方面所作的概括。周代总结社会变革、应世以治的经验,制定了繁多琐细的礼法,并初步区分了道德与法律、礼法与刑法的不同作用。周礼尚文饰,倡“六德”即知、仁、圣、义、忠、和,旨在把伦理关系纳入尊卑贵贱的等级体系。因此,道德规范已超出氏族家庭范围。一方面,在家庭伦理中突出父子之伦;另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突出君臣之伦,在崇礼的范围内,推行忠孝之德。
据史籍所载,在孔子之前,人们对于行为善恶、好坏的评价,也使用了善、义、中、正等字。这些字的使用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形成,逐渐具有了道德意义;而有些道德要求又进一步具有更大的普遍性,成为人们评价行为的主要标准,以致代代相传,起着礼规、法律的作用。在这一时期,个体的道德包含在社会道德中,主要表现为对社会道德规定的遵从。个体作为主体的道德在后来才逐渐有所发展。
先秦时期,社会动乱,异说纷呈,但各诸侯国仍有相对稳定的伦理秩序。孔子崇周礼,同时推陈出新,重视个体主体道德,提倡仁,强调仁爱、忠恕。对社会伦理,重视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对个人品德则提倡智、仁、勇。孟子承孔学倡仁,但为匡正世风更强调义,并明确地把“五伦”规定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综合孔孟之道,崇礼法,重仁义,强调“致忠而公”、“公义”和“正义”,并从义理上阐发了中和、孝慈、宽恕、诚信、恭敬、礼让、自强、节制、刚毅、廉耻、勤俭、智虑等规范。所谓“处仁以义,行义以礼,三者通然后可道”,是荀子对仁、义、礼、道四者关系的总结,对后世道德传统影响深远。
在先秦诸子诸派中,墨家也重仁义,但志在以“兼相爱”之道“壹同天下之义”,同时提倡忠、信、孝、慈、节。道家反对繁礼缛节,主张“法自然”,“处无为”,重在道德哲理,但同时也强调仁义为“立人之道”,阐发孝慈、诚信、智慧、谦虚等规范的哲理。法家崇责权利势,但在强调治世“效公忠”、“行仁义”方面,也同儒家一致。兵家从政治、征战出发,一向提倡忠、信、仁、义、智、勇诸德。从道德规范方面来说,先秦诸子百家常常是互补的。
“继治世其道同,继乱世其道变”。汉代在秦亡之后,为巩固封建一统天下,立“三纲五常”,定儒家为一尊,推行忠、孝、仁、义、礼、智、信诸德,并按照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践步骤,阐发了道德规范体系,进一步使传统道德规范理论化、系统化,同时更具有应用性和变通性。
汉以后,虽然有道德玄学化、宗教化倾向,但随着盛唐的出现和封建制的加强,儒家道德传统仍然在与治世实践相结合的努力中,逐渐成为社会道德的主流,所谓“慕我华风,敦先儒礼”,正是治世立政的需要。唐代官方推行的伦理教化,仍然是君仁臣忠,父慈子孝,长惠幼顺,夫义妇贞,但社会规范的要求已把忠提到孝之上,强调“行孝必先以忠”、“忠者德之正”。这种忠德虽然是为“以皇家为国”的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同时也表现出儒家从统一民族国家大局着眼进行道德教化的观点。宋明时期,强化封建专制,以理学为本,从理论上论证了正、大、中、和、仁、义、诚、敬等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推行忠、孝、节、义;对个人行为则强调“持节”、“尽忠”,以致把“持节”、“尽忠”推到痴节和愚忠的极端。
清代进入封建社会后期,伦理关系渐趋转型。社会道德规范一方面继续强化封建道统,推行忠孝仁义,宣扬正大仁和,但另一方面又力图调和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兴起而出现的功利倾向,扼制日渐扩大的越礼逾制风潮,以求通过改良,革除积弊,使礼教道德规范适应时势。但改良终究不能根本改变封建道统,即使“中体西用”论的道学家们对道德要求的具体内容作了一些解释,但并没有超出封建道统范畴。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源远流长,数量繁多。从规范总体来说,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时性,又具有深刻的哲理性和稳定性。从规范的内容来说,既具有确定性、一义性,同时又具有相对性和多义性。因此,归纳和概括传统道德规范体系,确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如能抓其脉,撮其要,析理出传统道德的基本规范,并用现代用语加以表述,还是可能的。我们在这里归纳出十八个基本规范,即公忠、正义、仁爱、中和;孝慈、宽恕、谦敬、诚信、礼让;自强、持节、明智、知耻;勇毅、节制、廉洁、勤俭、爱物。这些规范虽然都是用复词表述的,但也都取自传统道德的文献,只不过有的使用较为普遍,有的只在个别文献中出现。
关于规范的排列顺序,可以从不同的伦理关系组合和应用范围去考虑。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规范的排列组合是多种多样的,如慈义弟友孝、恭宽信敏惠、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知仁圣义忠和、忠义别悌信、忠孝节义恕,以及礼义廉耻、忠孝仁义、正大中和、智仁勇、明仁武,等等。本卷所排定的十八个基本规范,前九个是着重从伦理关系方面提出的,其中前四个是具有较大普遍性和重要性的,后五个则反映着某方面的特殊关系和重要性。后九个规范是着重从个体德行方面提出的,其中前四个主要是从主体的内在方面考虑的,后五个主要是从主体的外在表现考虑的。严格地说,在一个统一的道德体系中,所有的规范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像网上的纽结一样,应该有一定的结构秩序和确定的位置。但正因为这样,各个规范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往往是相互推演,相互包含,相互重叠的。
任何一种实践的道德规范体系,在应用过程中都会向着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是抽象的理论解释和论证,另一方面是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德行表现。
这里所选定的十八个基本规范,是综合传统道德规范,考虑现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提出的。从数目上说并不是绝对限定的,但从内容上说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必需的。科学地、有分析地利用这些材料,结合现代生活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并赋予其新的意义,必将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1公忠
公忠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最重要的规范。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中,公忠不仅被看做个人“修身之要”,而且被定为“天下之纪纲”、“义理之所归”,是社会道德的最高原则。其原因就在于,它的盛衰兴废,直接关系到天下兴亡、社稷安危。
公忠思想及其道德规范的确立,在两三千年的传统道德生活中,不仅各派各家比较一致,而且一以贯之,惠此中国。早在《尚书》、《左传》等典籍中,就有“以公灭私”、“忠德之正”的思想,以及“公家之利,知无不为”、“临患不忘国”的规范性要求。儒家尤为重视公忠。孔子一以贯之的主张,概言之“忠恕而已”。继孔子之后,墨家主张“举公义,辟私怨”;法家强调“公平无私”、“公正为民”;道家提出“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孟子提倡“乐以天下,忧以天下”,“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荀子主张“致忠而公”、“以公义胜私欲”。《礼记》和《忠经》弘扬“天下为公”、“公而忘私”、“至公无私”的思想,强调“忠为报国”、“忠在恤民”;特别是提出“忠先于孝”的思想,打破“忠孝难以两全”的局面,把忠提到至高地位。宋明时期的儒者,虽然以天理论证公忠,维护忠君道统,但其基本精神还在于“天下之公”、“忠在恤民”。后儒更以务实态度,推行恤民安国的公忠道德,直至变法维新者和民主革命家孙中山,也都倡导为民、为国、为天下的公忠精神。公忠精神可以说已凝结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和精髓。
应当注意的是,自孔孟以后,封建道德教化一直把“忠君”作为伦理纲常的重要内容,在很长时期里,甚至作为伦理的最高原则,有其本身的历史性和局限性。但这种“忠君”思想,也不断受到具有民主思想的思想家和革命家的怀疑与抵制,他们把对“一家一姓”的愚忠与对人民、对民族的公忠区别开来;把一朝一代的“国”与作为祖国的“天下”区别开来,提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值得注意的。
2正义
“义者正也。”正义既是中国世代相传的美德之一,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
义,繁体写成“義”,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善和美。“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因此,可以说,义就意味着是善的和美的,是应当的和合理的。
义是儒家恪守的“五伦”之一,也是儒家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儒家创始人孔子非常重视义,《论语》一书提到义字达24次,几乎把义的涵义扩大到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等各个方面。孔子把义作为人的立身处世之本,提出“义者,宜也”,“君子义以为上”,“义以为质”,“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孟子直接继承和发展了孔子关于义的思想,在《孟子》一书中,义字使用了108次,并经常把仁义联用。孟子把义作为人的行为准则,认为“义,人之正路也”,“敬长,义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墨家强调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法家也赋予义以政治涵义,认为义是基本的治国之道,释义为忠、孝、礼、别。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作为内在精神制约的义,具有维护外在道德规范的作用。
义与利的关系是中国思想史上长期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义利之辨,即正确认识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利益的关系。朱熹视为“儒者第一义”。儒家强调公义与私利的对立,公利与公义的一致。墨家强调义与利是统一的,认为“义,利也”。荀子主张“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先义而后利”。西汉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片面地强调公义而忽视私利。清初颜元把道义与功利结合起来,声称:“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由此可见,义利之辨在古代思想史上判然而异,影响深远。
正义在中国历史上,作为道德规范,体现了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精神,激励了无数仁人志士“舍生取义”、“大义灭亲”,同时也具有坚持人格的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意义。它所包含的“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义然后取”、“义以为上”等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应当继承和弘扬。“见利忘义”,自然应该为所有正直的人们所唾弃,而对于那些只重义而否认利的错误观点,也是应该予以扬弃的。
3仁爱
仁爱思想,是中国传统美德中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固有的精神”。
仁是中国古代儒家的重要道德思想,也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孔子对仁有过多方面的论述,并赋予仁以丰富的道德内涵。仁包括忠恕,有所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括克己,有所谓“克己复礼为仁”;包括孝悌,有所谓“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包括自爱,有所谓“仁者自爱”。还包括智、勇、恭、宽、信、敏、惠等美德及其规范。因此,仁常被儒家视为“全德”。
仁的核心是爱人。孔子最早以“爱人”解释仁。《论语·颜渊》中有:“樊迟问仁,子曰:‘爱人。’”是说对他人应该同情、关心和爱护。孟子继承和发展了仁爱思想,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可见,儒家的仁爱是由己推人,由内而外,由近及远。墨家主张兼爱。兼爱的要求是“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的理想境界是“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汉代以后,儒家学者在理论上对仁爱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升华。韩愈在《原道》中提出“博爱之谓仁”。张载在《西铭》中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著名命题。朱熹认为仁是“爱之理,心之德”,并以生释仁。后代的思想家康有为、谭嗣同、孙中山等,对于仁爱思想都有所发挥。
仁爱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是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也是对把人作为神的附属品的宗教观念和把人作为工具的奴隶主意识的否定。它提倡人与人相爱,尊重人的价值,同情人,帮助人,体现了古代的人道主义精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仁爱思想和道德规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毋庸讳言,传统道德中的仁爱思想,也有历史的局限性。其一是先秦儒家提倡的仁爱,是有贵贱等级差别的;其二是“兼爱”和“民胞物与”等观点,还含有超阶级的空想成分。
4中和
“中和”是儒家提出的一条重要伦理原则和基本道德规范。《礼记·中庸》称之为“天下之大本”、“天下之达道”。孔子则认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在儒家伦理思想中,“中和”、“中庸”、“中道”这些概念,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诠释;在不同的场合也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对这些概念理解上的分歧至今仍然存在。在这里,我们把它作为道德规范,主要是取其道德意义,要求人们为人立身要正,处事要坚守正道,力避过与不及的偏激行为,使人际关系保持一种正义的团结、和谐状态,以利社会发展。
中和作为完整的道德观念,始见于《礼记·中庸》,但这种思想观念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却源远流长。据传尧传位于舜时,已有“允执厥中”的传授。在孔子的思想中,始终贯穿着中庸的原则,并有比较明确的论述。宋代理学家对中和思想从不同的哲学立场上作了解释和发挥。朱熹正式把《礼记》中的《大学》、《中庸》独立出来,与《论语》、《孟子》并列编为《四书》,使中和思想在当时和后来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构成了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和”作为道德范畴包含着丰富的辩证内容,它既是人化之道,又是君子之德;它要求人们的喜怒哀乐之情思和欲望应保持适当的限度,行为要合乎礼义,中正不偏,和而不同,防止中心不正,情欲失和,行为偏激,背离人道。这些内容都是很有价值的。
中和这种道德要求,不仅过去被传统道德教化所重视,即使在现代社会道德建设中也仍有积极意义。当然,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和认识的局限性,古代有些思想家在阐述中和思想时,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无原则地调和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倾向,在哲学上也有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解,甚至包含某种神秘色彩。这是应当批判的。
5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