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道德理论中,义利关系问题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义利关系问题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层面。首先,义是指道德准则、要求,利是指物质利益,义利关系指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或者说是精神追求与物质生活的关系。其次,因为道德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反映,义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所以义利关系又是公利与私利的关系。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公利与私利的关系,乃是人生中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也是道德理论和人生价值观中的重要问题。在中国古代的道德理论中,它所占的地位更为重要,更为突出。
对于义利关系,几千年来,我国古代的思想家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争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观点,但从总体上说来,在中国的道德传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重义轻利、公利为上的原则。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儒家重义轻利,主张义以为上,以义制利。墨家“贵义”,但对义的理解与儒家不同,以“利”为义之标准,强调义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可以“利人”,而所利之人,指的是众人、人类,对个人利益则不很关心。法家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重利而轻义;但在公利和私利关系问题上,他们强调以赏罚为手段,塞私门,行公义,私利要服从于公利。在把公利放在第一位这一点上,法家又与儒、墨重义的思想相通。汉以后,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与法家的公利为上思想合流,成为以后历代的主导思想。
义利关系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古代的等级制度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特别是劳动人民)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和道德观念上的深刻矛盾。统治者总是用自己的阶级私利冒充公利,把符合自己利益的道德当成全社会的道德,这样,重义轻利、公利为上的思想,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压制劳动人民利益的性质。而且随着社会对抗的加深,随着抽象思维的发展深化,它又进一步发展成为崇义贬利,“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群众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愿望。尽管如此,在传统的义利观中还是包含着某些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因素的内容。义以为上,公利为重,应该说具有普遍意义。不必说在消灭了剥削和阶级之后,它将成为毋庸置疑的真理,即使在阶级社会里,它对于保持该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从而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都是必要的。我们在继承、发扬这一基本原则时,要注意分清其具有普遍真理性的方面与因素和其具有时代性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剔除其在等级制社会条件下获得的形式和内容中的糟粕,根据今天社会的需要,赋予这一基本原则以新的具体形式和内容。
第一,明辨义利,第一要务。主要是强调义利关系在立身处事、治国平天下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义以为上,以义制利。这是传统义利观的基本点,也包含着大量合理因素。这部分的材料可以帮助我们比较具体和准确地了解重义轻利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充分认识道义的价值和意义。
第三,义为利本,义以生利。这是传统义利观的又一方面内容。义不仅是对利的节制,而且还是生利的基础。了解这一点,对于全面了解义利关系和传统义利观非常重要。
第四,义利双行,志功合观。这里主要是关于古代功利主义思潮的材料。中国古代的功利主义,是有别于主流思想的值得注意的一种思潮。这一思潮肯定谋利的正当性,主张义利双行,既明义又谋利,具有较多的合理因素,可供今天吸取。
第五,兴天下利,利济苍生。主要反映了历代思想家在道德上强调兴天下万民之利的思想,这是传统义利观中最积极、最具光彩的部分。
我国古代义利观中的优秀思想,曾经培育了世世代代中国人民尊德重义、团结奋斗的光荣传统,保证了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至今也仍然具有深远意义。它启示我们,即使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大潮中,也必须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既要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道义原则去引导、调节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保障和促进各种正当利益的发展;又要以经济发展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为手段,保证社会上道义原则的实施和发展。社会主义条件下义利关系的正确解决,将给传统的义利观以深刻的改造,使之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
1明辨义利第一要务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关于明义利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人生价值观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最重要的内容。在这种观点看来,义和利是对立的两种价值取向:“义”就是“当为”,即从道义上看应当去做的;“利”就是为自己盘算和计较。义代表着公利,利则是指私利、私心,凡不从公利出发便是私,义与利,也就是“公”与“私”。这种观点还认为,严辨义与利这两种价值取向,是作为一位儒者,甚至平常人学做人的“第一义”。首先选择“义”还是选择“利”,这是君子与小人、圣人与强盗、光荣与耻辱的根本区别,也是社会风气之好坏、国家能否治理好的关键。
明义利之辨的思想,高度评价并肯定了义利问题的重要,在价值选择上表明了对道义的充分重视和肯定,这是可贵的,今天仍然应当坚持、发扬。但在古代封建等级制度下,统治者的“公”利与百姓的“私”利之间存在着对抗,反映到思想上,便有“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把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的倾向,而这是应该批判、剔除的。
2义以为上以义制利
先秦时期的儒家和墨家都重义。儒家主张“义以为上”,对利的追求,要以“义”为准绳加以节制,提倡“见利思义”,非义不取。从本节所选材料可见,先秦儒家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只讲义不讲利。他们反对的“利”,不过是与天下之公利相矛盾、相排斥的“私利”。重义轻利,也就是重公利而轻私利。墨家也提倡“天下莫贵于义”,而在他们看来,义之所以可贵,正是因为它有利于人民、国家。贵义,也就是把人民、国家的公利放在第一位。在这点上与儒家的重义轻利有相通之处。
“义以为上”,表明了中国古代重视道义,尤其重视“天下之利”的优良传统。但后儒却把“以义制利”的合理思想绝对化了,提出“正谊不谋利”,鼓吹人们只须求义,而不必去理会利。这就成为以义代利,实际上是否定了“利”,特别是个人利益的独立存在和意义,走入了歧途。
3义为利本义以生利
在古代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义为利本”,“义以生利”。以义为利的根本,利为义的目的。早在春秋时期,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义”是“利之本”、“利之足”,后期墨家甚至认为“义者,利也”。为什么“义”是“利之本”,而且能够“生利”呢?在他们看来,这是因为义能“利民”(《墨子·耕柱》)和“丰民”(《国语·晋语二》),“义”可以“聚民”,并减少敌人(“义厚则敌寡”),“义”能够满足统治者的愿望(“谋度于义者必得”)。总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穷”,“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从个人的生死、贫富到世之治乱,都要有“义”作根据,作保证。很清楚,这里所说的利,不是一己眼前的小利,而是社会整体长远的大利,而义则是整体长远利益的反映。在他们看来,符合和遵守道义,才能保证利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说:“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 (《朱子语类》卷三十七)重义不是不要利,而是为了求利。这样,道义对于人生的价值和意义、道德对社会的能动作用被充分地肯定了下来。
当然,古代思想家的“利为义本,义以生利”的主张,仍然是为统治阶级打算的,目的是为了“得民”、“聚民”,以维护其统治地位。这是他们最根本的“利”,也是他们的“义”的最终归宿。但是他们关于“义为利本,义以生利”的思想不但表现了较开阔的眼光和气魄,而且也阐明了道德对利益的影响和作用,包含有一定真理性的因素,这是值得批判继承的。
4义利双行志功合观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学说中,与重义轻利的思想并存的,还有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倾向。这种观点肯定利的合理性和事功、效果的重要性,主张义利双行、志功合观。例如,先秦时期的墨子已经提出了“贵义”、“兴利”与“合其志功而观焉”的观点。秦汉以后,尤其是后来的一些宋明道学家把义利绝对对立,或以义代利,使得否定求利的思想日益发展。但是,也有其他一些思想家,如与道学家相对立而处于异端地位的陈亮、叶适等,平等地看待义利二者的地位,主张义利双行;明清之际的李贽、傅山、王夫之、颜元等认为,“利”是“生人之用”,不可或缺。正义就是为了谋利,颜元指出,“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的急功近利态度虽然不可取,而全不谋利计功,也是佛、道和腐儒的空寂之谈,非常荒谬。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这种观点显然有着更多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有一些思想家,其思想的主要倾向虽不是功利主义的,甚至是反对功利的,如荀子、董仲舒等,却也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人对利的追求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他们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5兴天下利利济苍生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除去主张“出世”的佛、道家以外,几乎一无例外地主张“兴天下利”,墨家在这个方面旗帜最鲜明。儒家虽然提倡义以为上,以义制利,却也赞成维护“公利”和“天下之利”。孔子赞扬“博施于民而济于众”的圣人,要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荀子更主张“兴天下之同利”,他们认为这就是“义”。就连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董仲舒,也大讲“王者要以爱利为意”,要“兼利天下”。在古代统治阶级那里,“兴天下利,利济苍生”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不但是因为他们往往站在“王者”、“圣人”的立场上,对百姓持着一种“恩赐”的态度,因而不可能真正做到兴天下利,而且其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巩固他们的“天下”,使人民“归之”。对此,傅玄明白地指出:“利天下者,天下亦利之。”但是,他们“兴天下利,利济苍生”的思想,又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终究是突破了剥削阶级的狭隘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在实践中也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这些在今天仍然需要肯定和发扬。也只有在今天,有道德有觉悟的人,才真正能够做到“兴天下利,利济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