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欲论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又一个重要内容。从道德理论的角度说,理是道德理性,欲是感性欲望。与义利关系联系起来看,理近于义,而欲与利相联,理欲之辨实际上是义利之辨的深化和发展。先秦儒家在讨论义利关系时,往往把利与欲并提,例如荀子曾提到了欲是否合于理义要求的问题,却没有把理和欲作为一对对立的范畴来研究,理欲关系问题也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最先把理欲作为对立范畴提出的,是《礼记·乐记》的一段话:“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到宋代理学家把“天理”这一范畴作为宇宙的根本之后,理欲之辨就成为哲学和伦理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乐记》的这段话也就成为立论的基本依据,而在讨论中得到阐发、丰富和发展。宋明理学家们的基本观点几乎都是强调理欲的对立,认为欲为万恶之源,主张“存天理,灭人欲”。至明末清初,以王夫之、戴震为代表的思想家才纠正其偏弊,把理与欲统一起来,认为理在欲中,理就是欲发挥得恰到好处时的标准或尺度,因此应当以理导欲,达情遂欲。
综合各家各派的观点,我们将其中值得肯定的思想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欲过为私,纵欲成害;第二,欲不可去, 节之为善;第三,理欲相对,以理胜欲;第四,理在欲中,以理导欲;第五,体民之情,遂天下欲。
理欲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这种变化也反映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不同社会、不同的人们对欲有着不同的态度,由此也就有各种不同的理欲观。总之,封建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主张的绝欲去欲,违背了自然和社会规律,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明智的思想家们提倡的纵欲为害、节欲导欲为善的原则,具有较多的合理因素,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符合社会需要。而“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更是人类最正当的要求和愿望,反映了人们的美好理想。今天我们立足于现代社会,对理欲关系自然需要有新的理解。禁欲决不可取;纵欲为害、节欲导欲为善的原则仍然应当坚持;不能提倡纵欲主义。当然,今天提倡的节欲、导欲,其实际内容又不同于古代。这方面,还需从实际出发进行一番创造活动,使传统伦理道德的合理成分得到继承和发展。
1欲过为私纵欲成害
“欲过为私,纵欲成害”的思想是中国传统理欲论中的一个重要观点,或者说是基本观点。明代吕坤说:“儒戒声色货利,释戒色香味声,道戒酒色财气,总归之无欲,此三氏所同也。” (《呻吟语·谈道篇》)这句话虽然有点绝劝,却也道出了部分事实。远在先秦时期,道家最先对“欲”发难,他们认为嗜欲害性害身害国,提出“罪莫大于可欲”,“其嗜欲深者,其天机浅”。墨家也认为“欲恶,伤生损寿”,要去欲而用仁义。儒家虽然不全面否定欲,却也认为多欲伤德,呼吁“养心莫善于寡欲”。秦汉以后,佛、道及宋明道学攻欲更烈,以人欲为万恶之源,没有存在的价值。这种对欲的否定,既含有对统治者奢侈腐化的劝诫,又反映了剥削阶级对人民群众正当物质生活欲望的漠视和否定。明清之际的一些思想家,承认人欲的正当性,认为欲本身并不是恶,欲之过分放纵才会招致祸患。这些看法比较合理,具有进步意义。
指出纵欲的危害,告诫人们要区分物质生活欲望的合理与不合理,适度与不适度,这些思想至今仍然很有价值。
2欲不可去节之为善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有“绝欲”、“去欲”的主张,另一部分思想家却提出节欲、导欲的主张。节欲和导欲,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对欲要节制、引导,不可纵欲;另一方面,也承认欲的存在的必然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认为“欲不可去”。这种思想,从孔子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到荀子明确提出“欲不可去”,反对去欲,再到明末清初早期启蒙学者之强调欲存在的合理性,指出“欲未可谓之恶,其为善为恶,系于有节无节尔”(罗钦顺:《困知记》卷上),“节而不过,则为依乎天理”(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逐步丰富的发展过程。
另外还有“寡欲”的主张。“寡欲”这个概念有些含糊,如果是指“节欲”而达到适度的寡,当然不错;但如果认为欲愈寡愈好,直至于无,就陷入了误区。荀子一般不笼统提寡欲而只提“节欲”,这种意见似乎更为准确合理。
3理欲相对以理胜欲
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特别是儒家,把理与欲看成是绝对对立的,赞扬“理”而或多或少地否定“欲”,并且认为这是“君子”和“小人”人格对立的主要依据和表现。“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荀子·乐论》)。“上达反(返)天理,下达循(殉)人欲”(张载:《正蒙·诚明》)。不仅如此,宋代以后,道学家们还认为,理与欲、天理和人欲如水火不能相容,冰炭不能同炉,它们处于不停的斗争之中,此长彼消,彼长此消,甚至“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朱熹:《朱子语类》卷十三)。因此,无论做人还是为学,都要处处辨别天理和人欲,去除人欲,保存天理。“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王阳明:《传习录上》)这样才能超凡入圣。“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其心存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同上)
上迹各种理论,指出了人的欲望,特别是人的物质生活欲求与道德理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要求用道德理性去抑制那些过于膨胀的物欲。这有其合理性,可资借鉴。但是它过分夸大了这种矛盾,以至否定了物质生活欲望的合理性,则又是错误的。和“义利观”中的“重义不谋利”的观点一样,它受到了后来一些学者,特别是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学者的批评。
4理在欲中以理导欲
“理在欲中,以理导欲”。这一思想纠正了宋明道学家把天理与人欲截然对立,贬低人的物质生活欲望的偏弊。指出对于人欲不能否定,也不能只是消极地阻遏防止,而是要积极引导,“因人所欲而以不禁禁之,制为礼乐,定为章程”(费密:《弘道书》卷上《统典论》)。“理在欲中,以理导欲”的思想,不但达到了古代中国关于理欲关系问题研究的最高水平,而且至今仍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导欲的思想,先秦时期荀子就已经提出来了,但是语焉未详。与把天理和人欲截然对立的观点不同,胡宏首次提出理欲“同体异用,同行异情”。朱熹也肯定了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二)。明代中期以后,尤其是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思想家,进一步阐述了天理与人欲之间的联系,指出天理不能离欲而独立。如刘宗周、陈确等提出,“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到好处,即天理也”(《陈确集·别集》卷五《无欲作圣辨》)。王夫之说,“万物之公欲”即“万物之公理” (《读四书大全说》卷八)。“天理原不舍人欲而别为体”(《周易内传》卷四上)。戴震则提出“理存乎欲”。把理欲关系问题发展到了新的高度。这些思想,批判了以往的禁欲主义和半禁欲主义,成为后来人的个性解放思想的先声。
5体民之情遂天下欲
“体民之情,遂天下欲”的思想,与“义利论”中的“兴天下利,利济苍生”一样,也是中国古代伦理学说中最光辉的部分。在部分思想家眼里,它是伦理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鲜明地体现出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先秦时期的荀子基于“欲不可去”的认识,曾经提出以礼的调节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这种思想比较合理。然而在很长的时间里,荀子的这种思想没有得到承认和发展。宋明以来的理学家们又把义理同情欲绝对对立起来,情欲几乎被完全否定。明代中期以后,特别是在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思想家那里,欲重新得到肯定,他们不仅指出理在欲中(见上节有关材料),而且指出,理的实质就在于“情之至于纤微无憾”,“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他们揭露了封建社会和道学家们“以理杀人”的本质,强烈要求人性解放。这些理论不但在当时具有进步作用,在今天也仍然有积极意义。当然,这些看法仍然是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看不到人的社会性。但这是历史的局限性,无法以之苛求于数百年前的这些思想家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