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①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A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③,束身归罪④。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⑥。
臣窃独过之⑦。
臣闻礼之大本⑧,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⑨。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⑩。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守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①《驳复仇议》是作者任礼部员外郎时写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人又去自首,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提出元庆杀人当处死刑,但他为父报仇是“孝义”行为,又应表扬。柳宗元不同意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对复仇案例作了具体分析。指出若徐父含冤被杀,元庆为父报仇、杀人自首理应受到表扬,不应治罪;若徐父有罪该杀,元庆为父报仇,杀人自首,就只能处死不能表扬。文章论驳透辟,逻辑严密,有很强的说服力。②伏:下对上的敬词。天后:指武则天,她是唐高宗李治的皇后,李治在世时便参与国政,后废睿(ruì锐)宗自立,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同州:治所在武乡(今陕西省大荔县)。下(guī归):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③手刃父仇: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据《新唐书·张传》记载,武后时,下郢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改了姓名到驿站附近帮人做工。过了很久,赵师韫以御史身分住在驿亭里,元庆杀了师韫,自己叫人捆了到官府自首。④束身归罪: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认罪。⑤陈子昂:字伯玉,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臣。当时徐元庆案报到朝廷,有人打算赦免徐元庆的死罪,陈子昂议曰:“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又说,“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及于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旌,表彰。闾,里巷的大门。⑥编之于令:指把对徐案的处理方法编入法令。国典:国家的法律制度。典,制度,法则。⑦窃独过之:意谓我个人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窃,私下,谦词。独,独自。过,错误。这里作动词用。⑧大本:根本作用。⑨无为贼虐: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贼,杀人。凡为治者杀无赦:意谓凡是作官的杀了不该杀的人,他的罪也不能赦免。治者,管理民众的人,即官吏。⑩黩(dú独)刑:滥用刑法。僭(jiàn见):过分,这里指过分的奖赏。趋义者:指想按照仁义原则办事的人。违害者:指想避开祸患的人。立:立身行事。制:制定,这里指制定礼法。刺:探听,考察。谳(艳艳):审判定罪。原:推究。端:缘曲。判然离矣:明显地区别开了。陷于公罪:指犯了国法,陷入法律规定的罪刑中,非辜:无辜,指无罪之人。蒙冒:蒙蔽,包庇。吁(欲预)号:呼喊,这里指鸣冤叫屈。戴天:头上顶着天。以戴天为大耻,《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随时准备复仇。得礼:指合于礼法。《礼记·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执事者:这里指有关的官吏。谢:道歉,认错。不暇:来不及。愆(qiān千):过错。“不愆于法”,指未违反法律。戕(qiāng枪):杀害。悖(bèi倍)骜:悖,违背;骜,轻视,傲慢。凌上:犯上。正邦典:正国法。亲亲相仇:意谓各人爱自己的亲人就相互报仇。大戮:死刑。暴寡:欺凌孤寡之人。胁弱:威胁弱者。《周礼》:亦称《周官》或《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它汇集了周王室的官制以及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下段引文出自《周礼·地官》篇。调人:《周礼》所载官名,“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难,指仇怨。《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为《春秋左氏传》和《春秋彀梁传》)。《公羊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公羊高撰,唐徐彦《公羊传疏》引戴宏序,说是由汉景帝时公羊寿和胡母生(子都)“著于竹帛”。推刃:往来相杀。两下相杀:指赵师韫杀徐元庆父和徐元庆杀赵师韫事。请下臣议:请发下我的建议。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唐朝法律条文有律、令、格、式四种,令是定下来作为制度的条文。
【译文】我看到在则天皇后执政的时候,同州下邦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最后他能够亲手杀了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子到官府认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杀掉他,而又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且请求把这种处理办法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作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来防止人们作乱的。比如说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凡是作儿子的为父母报仇,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都要处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人们作乱的。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运用的方式却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并存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做杀人没有节制,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该处死的人,这就叫做奖赏过分,破坏礼制太厉害了。果真把这种做法公布给天下人看,把它传到后代,那想按照仁义原则办事的人便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患的人也不知道如何立身行事,用这作为法制行吗?大概圣人制定礼法,是彻底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人情来确定奖惩,不过把二者统一在一起罢了。
假使能考察、审定案情的真假,查清是非,追究案子开始发生的情况,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便很明显地区别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法律规定的罪刑中,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私人的仇怨,施展他作官的蛮横气势,残暴地对待无罪的人,州官不知道要治师韫的罪,法官也不过问,上下蒙蔽包庇,大声鸣冤叫屈也不听。而徐元庆能够把与父亲的仇人同活在世上当做奇耻大辱、把头枕兵器睡觉当做合乎礼法的事,处心积虑,用兵器刺进仇敌的胸膛,很坚强地控制着自己,即使自己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是奉行礼义的行为。
对他这种行为,有关官吏应该面有惭色,要向他道歉还来不及,可是又为什么要杀死他呢?
如果元庆的父亲,犯了死罪,师韫杀他,没有违法,这样徐爽便不是被官吏错杀了,而是因为犯法被处死。难道可以仇视法律吗?仇视皇帝的法律,杀害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而触犯皇帝的行为。把这种人抓起来杀掉,用来严肃国法,可是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还议论说:“人总是有儿子的,做儿子的总有父母亲,为了爱自己的亲人便相互仇杀,那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挽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糊涂了。礼制中所讲的复仇,是指冤屈很深,悲痛难忍,而且大声呼喊无处申诉,不是指的犯了法,以身抵罪,而被杀头的情况。他却说他杀了我的父母,我便杀掉他,不问谁是谁非,只是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他这样说违反经典、背弃圣人,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记载:调人,是专管调解众人的仇怨的。“凡是杀人合乎礼义的,就要被杀者的亲属不要报仇,要是报仇杀了人,就要处以死刑。”“有人再反过来杀死对方,全国的人就要把他当做仇人。”
这样的话,又怎么会出现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情况呢?
《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相互仇杀的做法,这样报仇是不能根除相互仇杀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种标准来判断赵师韫和徐元庆的相互杀人,那便合乎礼制了。况且不忘记为父报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元庆能够不超越礼的范围,服孝而遵守礼义,他一定是一个通晓事理而懂得道义的人。通晓事理而懂得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敌吗?议事的人反而认为要把他杀掉,滥用刑法,破坏礼制,这种做法不能成为法律制度,是很明显的。
请把我的意见发下去,附在法令后面。今后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按从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