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囚论①
欧阳修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②,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③,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④,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
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未知信义者哉⑤!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⑥;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
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⑦。
【注释】①纵囚:释放囚犯。《旧居书·太宗纪》:“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实录》作“二百九十九人”,《资治通鉴》作“三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恕免)之。”本文就是针对这件事所发的议论。欧阳修对史书的要求,是“褒贬前世,著为成法”,其对唐太宗李世民纵囚一事的批评,便是本着这一基本原则。他首先以普通的人情立论,指出这种做法的不近人情;接着深入剖析事理,指出这种做法的虚伪性和溢美者的失实;最后推论其后果,断言这种做法乃是“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不足为训。文章层层剖析,反复辨驳,一步紧一步,雄辨深刻。②方:当。唐太宗之六年,即贞观六年。录(露虑)囚:同“虑囚”,省察记录囚徒的罪状。《汉书·隽不疑传》,“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颜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大辟,古代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死刑。③及:到。卒:终于,到底。④冀:希望,希求。⑤乌有:哪有。⑥赦(射社):免。⑦干:求,邀取。
【译文】信义在君子中间通行,刑罚是对付小人的。被判处死刑的人,罪大恶极,这种人又是小人中最坏的。宁愿为坚持道义去死,不苟且求生,把死看得很平常,这种人又是君子中最难得的。唐太宗贞观六年,查取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多人,释放他们回家,与他们约定按期自动回牢受死。这是拿君子都难得做到的事,去期待小人中最坏的人一定做到。那些犯人到期果然都自动回牢来,没有一个超过期限的。这真是君子难得做到的事,小人却容易做到。这难道近人情吗?
有人说,罪大恶极,的确是小人,等到施用恩德去对待他们,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恩德深入人心,迅速改变人的品行,才有这样的事出现。我说,唐太宗之所以做这事,正是为了求得恩德深入人心的好名声。怎知放他们回去,不是估计到他们一定会回牢来希望皇帝免他们的死罪,所以才放他们的呢?又怎知他们被释放回家,不是估计到他们自动回牢来一定能得到皇帝的赦免,所以再回来的呢?如果是估计到他们一定会回来才释放他们回家,那就是皇帝验取民心。如果是估计皇帝一定会免他们的死罪才自动回来,那就是犯人骗取皇帝的信任。我从这件事中,只看到皇帝和犯人互相欺骗来成全各人的好名声,哪里有什么皇帝给犯人恩德与犯人懂信义的事情呢?如果不是这样,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到这次释放犯人的时候已经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去犯极大的罪恶,而一天的恩德,却能使犯人不怕死,懂信用,讲义气,这又是讲不通的道理。
那么,怎样做才行呢?我说,放了又回来的,照样杀头不免罪,再放他们回去,他们又回来,这才可以知道是皇帝的恩德使得他们这样做的。但是,这是一定不会有的事。放他们回去,又让他们回来,再免他们的死罪,只可偶尔做做,如果经常这样做。
那么杀人的都可以不死,这可以成为国家的常法吗?不能成为常法的,称得上圣人的法典吗?所以尧、舜、夏禹、商汤、周文周武治理天下,一定以合乎人情为根本出发点,不标新立异来自称高明,不违背人情去求得好听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