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铀裂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税收是完全为“四大家族”和军阀、官僚服务的;其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压榨和剥削是不择手段的。除经过“立法”的一些税种、税目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据史料记载,在城镇集市,掏大粪的也得上税。当时曾有人作一对联云:“自古未闻粪上税,而今只有屁无捐。”
磴口地处绥宁走廊的接洽部,西距宁夏省首府银川约250公里,东离包头近300公里。东临黄河,西接沙漠,北靠狼山,水陆交通便利,实为绥甘(宁)交通的咽喉,来往客商之要道。阴山南麓原是古丝绸之路的北道。因此,磴口地区可称为水陆交通要冲之地。民国年间,特别是抗战时期,京、津、呼和浩特、包头客商运货至新疆、兰州等地,然后又把该地的皮毛、药材等物运往内地。每当秋冬之季,驼队、马帮络绎不绝,故此地有丰富的税源。因此,国民党政府就在老磴口(今阿拉善左旗巴音木仁苏木)、三盛公、补隆淖、大生号、巴音毛道等地设关立卡,以征各种税款。
一、机构设置
民国10年(1921年),甘肃省在老磴口设立口子税局,并在五个井、大生号设分局,为此曾受到阿拉善旗王府抵制,但税局一直未停止收税。至民国15年(1926年),阿拉善旗直接致函磴口口子税局局长柳芳岚,让其停止在磴口征收各种税,也不准设立禁烟稽查处。拖至民国18年(1929年)宁夏省正式建立,随即在磴口境内设立税务总局,下设补隆淖、四坝两个税务所;在大生号(现公地黎明村)、大水沟(今属阿拉善左旗)、巴音毛道(今属阿拉善左旗)三地设立分卡,共有收税人员140余人,包括武装税警(称马巡)数十班。以上称为地方税局。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中央财政部为增加国库收入,亦在磴口境内设立统税局,并在补隆淖、四坝(大生号)、巴音毛道设立货运稽查处分卡。每个分卡有税收人员4~6人。由于磴口境内税卡林立、税收繁重,一般商人在冬季也有绕道河东补克退、百眼窑等地而去宁夏的。
抗战胜利后,宁夏省磴口地方税务局局长为秦福成,此人治税很严,贪婪成性,曾亲自坐镇巴音毛道率税收人员和马巡日夜巡查,搜刮客商。除上交省府税款外,自己贪污的大烟、金条等难以计数,1948年被马鸿逵撤职查办。
二、税种税源
过境货物税。包括绥新(疆)、绥宁(甘)道上来往客商的驼队、马帮所驮之货物,如五金百货、药材、皮毛、干果、葡萄干等、烟酒糖茶、烟土(轻则上税,重则没收)、火柴、水泥等,统统上税。
民国26年(1937年),国民党政府将统税改为货物税,或叫货物出厂税和货物取缔税(可以随意加重税收比率或没收)。至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又修正公布了有关货物税的各种法规、条例、细则、章程以及违章处理办法,货物税除矿产税外,其他百货杂品都要征出厂税、过境税。
盐税。主要以吉兰泰盐为课税对象。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除了由盐务机构直接征收的税款外,运盐路线所经之处,各地方政府还对食盐征收各种杂税和附加。产销地层层设卡征收,造成离盐场越远的地方盐税越重,盐价也越高。既摧残盐业生产,又加重人民负担。
因为盐业运输税收是一块肥肉,历代统治者谁也不愿放弃。民国9年(1920年)甘肃省政府在宁夏设盐务局,在磴口设立盐务所,年征收税银为43586两。此后,又设立宁夏吉盐总稽处、晋北盐务榷运局、甘肃盐运局、陕西盐务局、包头盐运处等。这些机构,曾先后与阿拉善旗王府订约运销。磴口盐务局每百斤征收盐税1.5元(含以银元为单位的货币),每船约征税486元。1926年后,晋北盐务局盐税划出大部分归甘肃省征收,其中300元归甘肃省,余下的186元归晋北驻磴口盐务局。另外,磴口县署又在前项盐斤内每百斤抽洋1角5分,作为磴口县署行政经费。至民国19年(1930年)盐运改由包头盐商组织复兴公司承租办理,民国25年(1936年)6月又改为官商合办。官股为阿拉善旗王府,商股是定远营商号祥泰隆、兴泰隆、永盛合等。民国30年(1941年)旗府自办,成立阿拉善旗吉兰泰盐务所,磴口设分所。但航运出境盐税,仍由磴口盐务局征收。
牲畜屠宰税:屠宰税始于民国初年,应征税的牲畜种类中,猪、羊为银元0.3元,骡、马、驴为银元0.5元;骆驼为银元0.3元;牛为银元1元;征收的方法是按头、只定额征收。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屠宰税法,凡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屠宰税。同时规定,不得以其他名目增收附加税捐。牲畜应征税额为: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牲畜(猪、牛、羊、马、骡、驴、驼)本身价值的10%,如有隐匿私宰逃漏税款者,除征交应纳税外,并按其应纳税额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草头税。是阿拉善旗王府为了增加其收入而设的一种税种。从民国7年(1918年)8月13日,王府发布征收过境牲畜或到王爷地草场放牧的牲畜,都要征收草头税。当时规定一驼年收税5钱、马收税5钱、牛收税4钱、羊收税4分。至民国14年(1925年)税率:羊百只年收税银2两2钱,驼10峰年收税银4两4钱,牛1头收税银1钱,马1匹收税银1钱。其收税执行机关是阿拉善旗驻磴口的总管公署衙门下设的蒙古亭子(巴格)。到了民国23年(1934年),其税率改为驼1年收税2角、牛1角、马2角、羊5分。另外规定过境重驼(主要是驮药材,如甘草、苁蓉等),每次每驼抽洋5元,马、骡驮抽4元,驴抽3元。
驼捐。自民国23年起,乃有驼捐,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后缴入宁夏省财政厅。养驼者执有驼捐卡,每驼年征1次,壮驼2元,杂驼1元,外加义务捐一成。
按民国24年(1935年)统计,磴口税务局年收入12万余元,至1948年已成10倍增加。
如民国24年(1935年),巴音毛道税卡部分货物税税率:狐狼一切细皮每担10%;白羔子皮每担4%;黄羊皮每担2%;黑羔子皮每担6%;老山羊皮每担2%;驼毛每担3;羊毛每担2;枸杞每担2.5%;棉花每担2%;各种熟皮每担2;各种电器每担3%;各种饼干每担2%;各种鞋帽每担3%;白红糖每担3%;颜料每担4%;杂货匹头每担3%;葡萄干每担2%;香烟每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