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阿拉善往事:阿拉善盟文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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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解放前阿拉善旗王府在磴口地区的地租征收

郑世芬 整理

乾隆年间(1737年)至民国38年(1949年),磴口地属阿拉善旗王爷府管辖。

阿拉善旗,设置于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为不属任何盟之独立旗。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旗府设于定远营(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清直辖理藩院,至20世纪40年代,直辖中央行政院蒙藏委员会。

清朝顺治年间(1644年)至乾隆初年(1737年),阿拉善旗地方禁止开垦土地。从娥掌公主下嫁阿拉善王罗布藏多尔济之后,即乾隆四年(1739年),经清廷恩准磴口地区四坝乌拉河一带为阿拉善王爷菜园地。从此,四坝地区开始垦种。磴口地区最大的灌水渠沈家河在这个时期开始挖掘。

磴口道蓝素海、哈拉和尼图、沙金套海暨黄河西岸等处自嘉庆元年(1796年)及道光三年(1823年),开成熟地计1190顷零67亩。磴口地区陆续开挖成比较大的渠道有:道蓝素海巴格所属的二十里柳子、金沙庙、兴盛阳、双和成、三盛公(一姓袁商号)、毛脑海(今渡口)等地有三盛公渠(从黄河上开口);哈拉和尼图(也称哈拉好尼图)巴格所属的天兴泉、营管牛犋、锦恒西(商号,后改名东堂,今坝楞乡新河村)、红盛义、哈拉兔、补隆淖、协成丰、桃来兔等;地有申家河、公众渠、大滩渠、渡口堂渠(即渡口渠)、协成丰渠(均从黄河上开口);沙金套海巴格所属的桃来兔以西,海子堰、四坝、公地等处有麻迷兔渠、祥泰成渠、大柜渠等小渠道40余条(均从乌拉河上开口)。土地所有权属于阿拉善旗王爷府,耕地全部租给外地来的汉族人耕种。3个巴格的总管并兼任边卡长带兵,由王爷府派遣阿睦尔吉尔嘎拉(也称安九)担任。王爷府规定:租田佃农春来冬归,不准在本地越冬,不准携带家眷,不准购置田产等。种田可通过总管领租,王爷府规定租金数额,向佃户征收租金,土地以顷为计算单位(1顷=100亩),每顷地缴纳租茶4块、官粮4斗、大洋20元。除租金等项外,视浇水多寡,佃户须纳官草若干,每顷地普遍浇水一次,纳谷草200斤、麦草4捆。

同治年间(1862年),回民起义,佃户逃徙,地遂荒芜,仅余400余顷。

光绪二年(1876年),法国人德玉明奉总署执照来磴口地区传教,筑寨修房、开挖渠道,从佃户手转来租地,并立有地租册薄为据,再转租给入教之教民耕种,每年照章交纳租银。

光绪十二年(1886年)至光绪十六年(1890年),阿拉善旗沙金套海、道蓝素海、哈拉和尼图3个巴格各佃户每顷地按3斗官粮摊派,照数缴纳,不得有误。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每顷地按官粮5斗摊派,定于中秋节之内照数缴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月初,定于每顷地按6斗摊派。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次年九月七日,强迫清政府派出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同年,三盛公教堂主教闵玉清借口损失也要求巨额赔款。几经交涉,延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庆亲王那尚书与法国吕使议断向该教堂赔款以银5万两了结,由阿拉善旗王爷府交付。其中2万两分期交付外,下欠银3万两,因无现款,乃将三盛公教堂附近10处教民租种熟地及毛脑海共11处土地做抵押,以土地廉价租诸教堂(年收租金共2000元)不计年限,银到取赎。天主教堂遂在磴口三盛公、补隆淖、渡口堂、东堂、天兴泉一带,建筑教堂多处,开渠放垦,耕田逐步发展到10万余亩,收获按三七分配,教堂不劳而获得七成。教堂每年给王爷府交纳租金2000元,而教堂租金年收入不下30至万元之巨款。地租成为三盛公天主教堂重要的经济来源。

庚子年教堂案赔款后,除租给三盛公教堂地300余顷外,其余地亩仍系原户租种,当年原定每顷地租价银5两5钱,后因新政无款加至15两。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亩数多奸商贿通蒙员推故各租户土地盐碱大,自行定价,历年削减。至宣统二年(1910年)言明每顷地租价银11两6钱、租茶4块、租米4斗呈缴。嗣后,各佃户借口地有沙碱,经饬令按每年青苗之有无定相,秋季田禾割倒,数个子,三七分成。

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911年5月20日),阿拉善王爷府和硕亲王给三盛公天主堂主教闵玉清信中讲:

“将佃户一并传知,核定妥章,每顷地一年交租银十三两,茶四块,米四斗。佃户等恳请再三,情愿每年以七成交纳,所免三成,作为修沟(渠)之需,劳怜其哀,恳慨予允诺,立定合同,以垂永久,庶彼此互无怨言。”

民国时期,租金按当年当地地商与阿拉善王爷府订立的合同标准为依据,按所种地亩多少上缴王爷府。

民国30年(1941年)10月16日,札萨克达理札雅令:

“查本旗所属之三盛公、渡口堂、补隆淖三处租地合同内载明,关于贵教堂承领租地自民国二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止,以五年为限,期限届满,再行另议……期满即将该地收回……现已生活物价情形而论,所有租金拟应酌情增加,以昭公允,并经本府会议通过在案,除将本年租金面商增加付给来人外,至民国三十一年一月起,如教堂仍愿继续租地,自应从(重)新规定地亩,增加租金,另订合同”。

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磴口当初抵押于教堂十一处三是余顷耕地,全部由王爷府收回,教堂租种,另订合同。

民国30年(1941年)10月16日,经旗府会议决议通过在案,本年佃户租款,按新订合同,每顷地租价20元,租茶4块,官粮4斗,兵粮4斗。从民国31年1月起,地租每顷增加20元,其余照旧。

民国33年(1944年)10月17日,旗府会议决定:各佃户完纳租金按照新订合同每顷地60元,租茶4块,如租茶购买困难,允许按时价持款,官粮以黄米四斗摊派。

民国35年(1946年)8月14日,札萨克达理札雅令:

“查三盛公天主教堂租本府公地历年均不照章纳租,租期已满,所租公田连同河道、水渠及树木着即一律收回,另行转租”。

1949年9月23日,磴口地区解放,王爷府所收的地租也随之结束。